本报讯(记者夏晶通讯员董冠男)1月26日21时许,彭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51R99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新华路取水楼附近时,与一辆轿车发生擦碰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逃离,被撞的轿车驾驶员紧追不舍,并拨打江汉区交通大队报警电话报案。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追逃工作。
民警及时与报警驾驶员会合,并紧随逃逸车辆进入友谊南路一地下停车场,将当事人彭某人车一并扣留。经检测,彭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56.1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见此情况,彭某声称其并不是事发时的驾驶员,开车发生事故逃逸的是另一驾驶员陈某,他在停车场偶遇陈某,陈某已经跑了。为了证明彭某所说的真伪,民警开展了进一步调查。1月28日,当事人陈某主动到江汉区交通大队,向调查事故的民警作虚假供述。
后经收集“卡口”视频,以及受害者的指认等证据,确定当事驾驶员就是彭某,陈某属于“顶包”人员。在铁证面前,驾驶员彭某承认其为了逃避处罚,而要陈某来“顶包”的事实。
彭某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已被刑事拘留。陈某因为向民警作虚假陈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交通大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1月29日凌晨3时,民警将陈某送至江汉区看守所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