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晨报讯(记者夏晶)车主被自家小汽车碾死,保险公司有没有赔偿责任?近日,这起案件在法院一、二审判决时,有了巨大反转。
2017年11月一天早上,胡某(化名)前往小区院内取车。20分钟后,附近居民发现他在院内下坡路段被碾压于自家小汽车车头右前轮下方。虽经警民营救,但胡某送医院后仍宣告不治。
经查,该车所有人系死者本人,蹊跷的是,事发时处于熄火、锁门状态,且未有与其他车辆接触痕迹。由于胡某停车的位置不在停车位,周围既无监控,也无目击证人,遂无法查证事故具体成因。
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附不计免赔险),外加限额10万元的驾乘人员意外险。以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胡某,且在保险期间内。
死者家属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不排除他杀可能为由拒绝赔偿。死者家属遂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已证明本次事故系一起交通事故,只是具体成因尚未查清。胡某虽系肇事车辆投保的被保险人,但从事发后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可见,胡某在事故发生时位于车辆之外,符合交强险和三责险所约定的“第三者”的特征,其身份事实上已转化为“第三者”。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法院认为,投保人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据此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死者家属6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之死确系交通事故所致,但其投保的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赔付“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胡某作为被保险人,其身份转化为“第三者”的依据并不充分,遂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武汉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