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封皮,印有国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字样,由国土资源部监制的统一版即新版的不动产权证书26日对外公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3月1日起,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等将启用。小编特意请来权威专家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为各位小伙伴们仔细解读条例内容。赶紧一起来涨知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样本封面及部分内页
重要信息:
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的启用不意味着旧版证书无效;只有权利变动了,才需要换新证,如果权利不变动,旧版证书可一直用下去。持有旧版证书不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录入。
证书记载事项应与登记簿一致
根据条例要求,3月1日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都记载在登记簿、反映在证书上,只有簿证的内容统一,物权的变动情况才能够得到统一规范的反映,物权才能够得到统一严格的保护。如果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的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
簿证统一有效保障交易安全
只有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在进行交易时,交易当事人才有统一的、可以信任的依据和基础,不动产交易的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和持续运转。只有登记簿统一了,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才有条件和基础;如果登记簿不统一,不仅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受到了限制,而且影响了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可能造成新的“信息孤岛”。证书统一了,老百姓的领证成本就会降低。
不得随意减少记载内容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了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增加地方特色内容,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记载的内容。”
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各地必须严格遵循。国土资源部在今天公开的相关通知中明确,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
条例规定从3月1日起要启用新的登记薄和证书,而职责和机构整合完成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条件。根据全国各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最新进展,目前,全国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但考虑到这些地区还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登记系统对接、统一窗口设置等必要的技术准备,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启用新的登记薄和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
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证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不动产登记,切关自身利益的12个问题,速来关注!!!
(综合本报记者郄建荣及人民日报、新华网、南方日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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