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夜晚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高速公路管理处要不要担责
2018-12-03 20:13:02 来源:汉网
      “高速公路,行人勿入。”这句高速交通安全常识提醒,并未能阻止行人的脚步。新洲男子陈某(化名)趁收费站出口闸杆抬起,步行进入高速公路被一辆小车撞倒身亡。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承担主要责任。但陈某家属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新洲法院获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肇事司机承担40%责任,陈某承担60%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处无需担责。
 
  案件回顾:
 
  行人夜晚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2018年1月24日晚8点半左右,新洲男子陈某(化名)趁汪集高速收费站出口闸杆抬起时,越过闸杆进入高速公路。当晚9点10分,广水男子许某(化名)驾车正常行驶在江西回广水的高速公路上,此时陈某已步入高速主道,许某行至湖北武英高速公路武汉向41KM+00M处与陈某发生碰撞,陈某当场死亡,许某的车辆受损,事故现场惨烈。
 
  经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责任,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陈母将许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对于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承担责任,双方展开了辩论。陈母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死者,存在失职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高速公路管理处则举证,其已经在高速公路上装有警示标语和图片。当晚下着雨,陈某进入时,收费人员正背对他,客观上,收费人员无法看见冲岗的陈某。
 
  法院审理:
 
  高速公路管理处无需担责
 
  此后,高速公路管理处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显示,陈某是趁着闸杆抬起时进入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并未看见其进入。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行使的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因阻止行人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属于安全管理工作,所以该工作并非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法定职责。
 
  因此,新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母亲交强险保险金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9万余元,合计20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两种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处或将担责
 
  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曼莉表示,一般情况下,遇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时,收费站工作人员会进行劝阻,但这种通常的劝阻行为是出于行人的安全考虑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需要,不能视为其法定职责。
 
  曾曼莉认为,如在高速公路遇以下状况,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责任:1.道路上有阻碍交通情况未及时处理,具体说就是道路上有诸如土堆、大型动物、大型障碍物等;2.发现未听劝阻的违法交通参与人,未及时上报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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