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电瓶车被电死家属索赔20万?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2018-12-22 08:41:00 来源: 长江日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长江日报融媒体12月22日讯(记者梁爽)小偷偷电瓶车被电死,家属索赔20万,最终经法院调解获赔5万!从12月19日起,这一信息迅速发酵,并登上微博热搜。
  为此,长江日报记者多次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求证,20日晚武汉中院向长江日报证实并发布通告称,没受理过此案。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截至目前,“小偷偷电瓶车被电死家属索赔20万”的微博话题已经引发2.4万名网友讨论,阅读量高达1.6亿。而话题“法院辟谣偷电瓶车被电死索赔20万”的话题,截至21日18时,阅读量有4509万,2600人参与讨论。
  子虚乌有的消息引发轩然大波
  从12月19日起,“小偷偷电瓶车被电死,家属索赔20万”这一信息迅速在网上传播发酵,并登上微博热搜。
  除“武汉”较明确外,这个假信息无出处、无具体时间、无办案地点。21日,早就质疑此信息的媒体人吴先生说,如按新闻要求,这条信息缺少基本的新闻要素,却被一些媒体转发登载,致使虚假信息不断发酵。
  长江日报记者追踪这条假信息的源头,发现一些端倪:其实,早在今年7月份,网上就出现了不少类似消息。如,今年7月14日,百家号上发布一帖《小偷偷电瓶车触电身亡,小偷家人要求赔20万,网友:一分都不用赔》。
  巧合的是,这些文中都没有时间、地点等基本新闻要素,当事人有时是“老李”,有时是“赵先生”,经过多轮发酵,最后变成了“武汉刘先生”。
  12月19日,某报评论版刊发“小偷偷电瓶车身亡车主要不要赔偿”文章,被微博转载后,在网上掀起新一轮传播。此后,有个别媒体不经核实,又把这则谣言当作新闻报道,还煞有介事地采访了法律专业人士,配上了网络图片……
  最终版本演变为: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瓶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车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
  文中的刘先生还煞有介事地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瓶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
  某报评论版编辑表示,12月19日的该篇评论见报后也引起有关人士质疑,作为编辑,他联系了评论文章的作者,作者告诉他,他写这篇评论的依据是某新闻发布平台上的一篇文章,并没有其他佐证。
  随后,该作者给编辑发来了写作评论所依据的信息来源网址链接,是今日头条上的一篇文章。该作者也没有“武汉刘先生”的联系方式和确切信息。
  这篇文章同样没有任何具体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所配照片也大同小异。
  排查证实:假的
  针对假消息,20日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称,经查,我市两级法院近年来没有受理过媒体所报道、评述的相关案件或类似案件。
  知情人士介绍,为了查清此事,市、区两级法院排查发现,没有任何跟此案相关的线索。经过再三确认,20时51分,武汉中院在官网上发出情况通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传谣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长江日报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发现,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入罪标准。
  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软件上传播诽谤他人的消息,当点击量与转发次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被认定为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提起诉讼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多方合力组成网络“防火墙”
  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20日晚也发表评论称:一个完全是编造的网络谣言,被正规媒体“洗”成了真“新闻”,网络自媒体无数次转载,轰炸网友的感官。相关评论毫无主见地被新闻牵着鼻子走,陷入假新闻所设的陷阱,被臆造的冲突所诱引。
  该评论还表示,一个个真实鲜活的新闻是人民追求更高水平公平正义的出发点,媒体对新闻的评论发挥着重要的宣传作用。网友的观点在网络上碰撞交融形成共识,对公平正义的大厦不断加深坚实的地基,这离不开坚实的事实基础,没有事实一切不过是海市蜃楼。
  北京大学博雅舆情服务总监、曾任湖北省网络舆情信息基地主任舆情分析师的马雪健表示,网络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需要构建起一套由法律体系、道德规范、舆论监督等方面组成的“防火墙”。从法律角度讲,“假新闻”对武汉城市及司法部门形象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造假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从传播角度讲,各媒体也应擦亮慧眼,不能一味追求抢新闻、蹭热点,要当好信息传播的“把关人”,帮助民众明辨是非,一旦发现发布的信息有误,要及时整改。只有在源头治理与内容治理上加大力度,才能真正还网络一片净土。
  【编辑:金鑫】
  (作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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