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审批取消,湖北开办养老院将实行“备案制”
2019-02-26 16:55:00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2月26日讯(记者徐锦博)今后开办养老院无需审批,只需要备案。长江日报记者26日获悉,湖北省民政厅印发通知,明确湖北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办养老院取消审批实行备案
  通知指出,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湖北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开办养老院该找哪个部门办手续?通知明确,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属地行政审批局办理登记的,可由民政部门在名称预核准环节,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属地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科(股)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通知强调,民政部门应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开办养老院门槛降低,监管如何跟上?通知提出,申请人应将发放的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备案管理责任书),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湖北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各县(市、区)民政局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发现养老机构登记运营后没有备案的,应提醒联络和督促指导其及时备案,并将其是否备案作为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的依据。
  同时,民政部门将充分运用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对达不到备案基本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养老服务职能科(股)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开办养老机构需达到法律法规明确的基本条件,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省民政厅福慈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老年公寓”“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床位少于 10 张、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家庭托老所等微型养老服务场所纳入社区居家养老监管范畴。
  【编辑:刘思】
  (作者:徐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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