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2022-10-24 20:25:00 来源: 武昌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优秀人才,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创富核心区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人才发展规律,突出用人单位主体地位,有效利用各类社会化、市场化资源,围绕武昌区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集聚各类人才,全力服务创新型城区和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统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每年在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局编列人才工作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支持在武昌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一定成就、做出一定贡献、产生一定影响的各类优秀人才,以及相对应的人才承载平台和引才荐才主体。主要包括: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在我区领办、创办企业或依托我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研究、创新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级专家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等副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武汉黄鹤英才”
  经我区推荐入选的“武汉黄鹤英才”,主要包括战略科技人才、产业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三)“武昌英才”
  经评审入选“武昌英才计划”的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
  (四)高素质技能人才
  获评“武汉工匠”“武汉市首席技师”“武汉市技能大师”和领办“武昌区名师工作室”的高技能人才。
  (五)人才创新创业载体
  经权威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身份,在我区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等人才创新创业承载平台。
  (六)引才荐才主体
  经区委人才办认定,对我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机构。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给予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下列支持措施: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级专家等国内外顶尖人才,根据人才项目在我区落地情况,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个人奖励和综合资助。
  (二)副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比照“武汉黄鹤英才”(产业领军人才)区级支持措施执行。
  第七条 给予经认定的“武汉黄鹤英才”下列支持措施:
  (一)战略科技人才在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资助(含个人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按1:1比例配套资助。为人才配备“一对一”服务专员,提供出入境签证便利、在华永久居留推荐、优诊优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园)等专属服务。
  (二)产业领军人才在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综合资助(含个人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按1:1比例配套资助。为人才提供优诊优疗服务,协调安排人才子女就读我区区属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优秀青年人才按照不同类别,在市级财政分别给予6万元、2万元个人资助和10—20万元项目资助的基础上,我区按1:0.5比例配套资助。纳入区级优秀青年人才储备库,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计划,优先推荐青年人才入党、担任工青妇等社会职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八条 给予入选的“武昌英才”下列支持措施:
  (一)为入选人才颁发“武昌英才”荣誉证书,按评审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不等的综合资助。
  (二)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参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和“武汉黄鹤英才计划”。
  第九条 给予经认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下列支持措施:
  (一)对经我区推荐入选的“武汉工匠”“武汉市首席技师”“武汉市技能大师”,在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按1:0.5比例配套资助。
  (二)对以个人名字命名设立的“武昌区名师工作室”给予最高8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三)按照规定和程序,推荐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到工会、科协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
  第十条 给予经认定的人才创新创业载体下列支持措施:
  (一)在我区设立并经湖北(武汉)院士咨询服务(活动)中心、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文批复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区委人才办认定后,给予专项资助15万元,资金使用参照《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武科协〔2016〕92号)。
  (二)在我区设立并经武汉市考核、推荐并批准成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区委人才办认定后,给予10万元综合资助,用于建站资助和科研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给予经认定的引才荐才主体下列支持措施:
  (一)辖区用人主体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区委人才办委托或部署,举办以招才引智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人才洽谈、校友沙龙等公益性活动,经区委人才办评估认定有实际成效的,给予活动费用总额50%以内、最高20万元的资助。每年度对同一组织或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经区委人才办认定,全职引进或培育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或战略科技人才的,给予20万元奖励;柔性引进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或战略科技人才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全职引进或培育1名产业领军人才的,给予10万元奖励;柔性引进1名产业领军人才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对同一组织或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支持措施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和申报机构向区委人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人和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
  (三)评审。根据申报对象类别,区委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和申报机构进行初审,经人才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后确定拟入选名单。
  (四)公示。拟入选名单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已获得区级财政资助的个人进行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助的个人和机构,应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资助协议,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区委人才办负责全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高素质技能人才奖励资助经费的管理。按照专项经费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拨付程序、监督程序和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入选人才和机构进行跟踪了解、定期评估,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个人和机构,取消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措施与我区其他人才措施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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