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0-09 04:35: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6月26日开始进入第五个运作期,每个运作期的建仓期为3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编制投资组合的构建情况, 并予以公告。截至2018年9月26日基金资产中各大类资产比例如下:

投资组合构建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本公告中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不构成对基金运作期实际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2018年交易市场休市日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根据《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以下为上述交易所2018年余下时间的休市安排,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将在该段日期暂停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届时公司将不再另作公告,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8月10日

报告公告日期:2018年10月9日

1.重要提示

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15号文《关于准予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于2016年9月23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1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19日公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基金从2018年6月20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018年7月19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15号文《关于准予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要求于2016年9月23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9日,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492,062.40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47户。

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1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4.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8)第S00411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服务业精选混合”)的清算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7月19日(清算结束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6月20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7月19日(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清算损益表及清算财务报表附注。清算财务报表已经由广发服务业精选混合的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一、管理层对清算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清算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清算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清算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清算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清算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清算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广发服务业精选混合的清算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四、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对编制基础的说明。管理层编制清算财务报表是为了遵守《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作出的规定。因此,清算财务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我们的报告仅用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而不应分发至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或为其使用。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18年8月10日

5.资产负债表

5.1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5.2清算损益表

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为清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5.3 报表附注

1.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介

(1)基本情况

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15号文《关于准予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要求于2016年9月23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9日,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492,062.40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47户。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12,019.73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2)清算原因

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1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19日公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从2018年6月20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清算期间

根据《关于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说明函》,本基金本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

2.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清算财务报表是在清算基础上,按照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作出的规定,本清算财务报表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主要包括:

清算期间

本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6月20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7月19日(清算结束日)止。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各类应收款项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本基金将清算期间持有的金融负债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终止确认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清算收益

清算收益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收到相关扣收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5.本清算财务报表于2018年8月10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报出。

6.其他说明事项

清算结束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当前适用的利率按日计算。

7.备查文件目录(1)《审计报告》(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书》(3)存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4)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8月10日

报告公告日期:2018年10月9日

1.重要提示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10号《关于准予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于2017年1月2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22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26日公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基金从2018年6月27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018年7月18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10号《关于准予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要求于2017年1月20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月12日,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1,674,048.91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37户。

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22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4.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8)第S00410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集安债券”)的清算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7月18日(清算结束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6月27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7月18日(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清算损益表及清算财务报表附注。清算财务报表已经由广发集安债券的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一、管理层对清算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清算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清算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清算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清算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清算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清算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广发集安债券的清算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四、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对编制基础的说明。管理层编制清算财务报表是为了遵守《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作出的规定。因此,清算财务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我们的报告仅用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而不应分发至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或为其使用。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

2018年8月10日

5.资产负债表

5.1清算资产负债表

5.2清算损益表

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为清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5.3 报表附注

1.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介

(1)基本情况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10号文《关于准予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要求于2017年1月20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月12日,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1,674,048.91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37户。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12,123.05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2)清算原因

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22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26日公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从2018年6月27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清算期间

根据《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说明函》,本基金本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18日止。

2.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清算财务报表是在清算基础上,按照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作出的规定,本清算财务报表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主要包括:

清算期间

本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6月27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7月18日(清算结束日)止。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各类应收款项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本基金将清算期间持有的金融负债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终止确认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清算收益

清算收益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收到相关扣收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5.本清算财务报表于2018年8月10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报出。

6.其他说明事项

清算结束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当前适用的利率按日计算。

7.备查文件目录(1)《审计报告》(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书》(3)存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4)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8月10日

报告公告日期:2018年10月9日

1.重要提示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45号文核准,于2015年7月9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为2018年7月9日,截至该日日终,本基金出现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自2018年7月10日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18年7月25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45号文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要求于2015年7月9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6日,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745,356.21元,有效认购户数为1,270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为2018年7月9日,截至该日日终,本基金出现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自2018年7月10日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8)第S00409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广发能源联接”)的清算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7月25日(清算结束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7月10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7月25日(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清算损益表及清算财务报表附注。清算财务报表已经由广发能源联接的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一、管理层对清算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清算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清算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清算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清算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清算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清算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广发能源联接的清算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四、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2对编制基础的说明。管理层编制清算财务报表是为了遵守《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作出的规定。因此,清算财务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我们的报告仅用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而不应分发至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或为其使用。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

2018年8月10日

5.资产负债表

5.1清算资产负债表

5.2清算损益表

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为清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5.3 报表附注

1.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简介

(1)基本情况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45号文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要求于2015年7月9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6日,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745,356.21元,有效认购户数为1,270户。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3,682.44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全指能源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清算原因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7月10日公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为2018年7月9日,截至该日日终,本基金出现了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自2018年7月10日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清算期间

根据《关于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清算说明函》,本基金本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25日止。

由于本基金于2018年7月25日(清算结束日)仍持有停牌股票导致部分资产未变现,因此需要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将于上述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后进入二次清算程序,并将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税款并清偿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二次分配,其中停牌股票的变现价格取决变现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

2.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清算财务报表是在清算基础上,按照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附注3所述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作出的规定,本清算财务报表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主要包括:

清算期间

本次清算期间为2018年7月10日(清算开始日)至2018年7月25日(清算结束日)止。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各类应收款项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本基金将清算期间持有的金融负债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终止确认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清算收益

清算收益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损失)及其他收入;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收到相关扣收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6.本清算财务报表于2018年8月10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报出。

7.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清算起始日直至二次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当前适用的利率按日计算。

8.备查文件目录(1)《审计报告》(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财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书》(3)存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4)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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