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6年1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周某、邓某等4人在鹤峰县容美镇帝豪KTV唱歌后准备乘车离开,倒车时与停在此处的被告人胡某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胡某闻讯赶,与周某协商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邓某说了一句“你想囊们搞?”,被告人胡某听后,感觉自己被对方挑衅、欺负,愤而转身从小轿车中拿出匕首将周某等4人捅伤,并逃离现场,后于2016年1月20日主动到鹤峰县公安局容美派出所投案自首。
鹤峰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通讯员钟俊 秦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