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通报11起违反非直抄用户电价案件
2017-02-21 20:01:00 来源:荆楚网

湖北日报(荆楚网)消息(记者 赵莎莎 通讯员 沈佳)2月21日,湖北省物价局通报十一起违反非直抄用户电价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物价局2016年10月27日出台的《关于规范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07号)规定,全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十一起违反非直抄用户电价政策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及时调查核实,依法进行了查处。

  案例一:武汉市武昌区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中南SOHO城商户按1.3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超过了现行的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标准(0.87元/千瓦时)。

  案例二: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大市场物业管理公司对市场内商户按1.3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超过了现行的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标准(0.87元/千瓦时)。

  案例三: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锎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银湖9号用电户按1.14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超过了现行的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标准(0.87元/千瓦时)。

  案例四:武汉市阳逻开发区华中产业园物业公司对园区用户按1.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超过了现行的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标准(0.87元/千瓦时)。

  案例五:武汉市蔡甸区海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锦绣豪园居民用电户按0.59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超过了现行的居民生活合表用电目录电价标准(0.58元/千瓦时)。

  案例六:武汉市蔡甸区广场花城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用电户按0.68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超过了现行的居民生活合表用电目录电价标准(0.58元/千瓦时)。

  案例七:襄阳市樊城区冬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金茂小区居民用电户按0.6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超过了现行的居民生活合表用电目录电价标准(0.58元/千瓦时)。

  案例八:襄阳市樊城区丰茂物业公司对银座金典用电户按1.10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超过了现行的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标准(0.87元/千瓦时)。

  案例九:荆门市西山林语物业公司对小区商铺经营户按1.2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超过了现行的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标准(0.87元/千瓦时)。

  案例十:孝感市孝昌县府西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用电户按0.70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超过了现行的居民生活合表用电目录电价标准(0.58元/千瓦时)。

  案例十一:随州市曾都区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千千水岸商户按1.20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超过了现行的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标准(0.87元/千瓦时)。

  根据通报,以上十一起案例中,物业服务等单位将公共用电(含电路线损)费用直接与目录电价电费合并,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形式向用户收取。公共用电(含电路线损)费用的收费方法和标准既没有同用户协商和公示,也没有与目录电价电费分开收取。物业服务等单位的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湖北相关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对以上行为立案调查,并进行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已责令相关物业服务等单位按规定立即整改规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处理中。

  湖北省物价局表示,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政府电价政策,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未经用户协商同意强制摊派收取相关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罚。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处罚措施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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