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男子酒后KTV与人起纠纷 一言不合打伤陌生人
2017-03-24 19:32:00 来源:腾讯大楚网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近日,随着保康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宣判,这起发生在KTV内的打架事件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李某也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2016年2月5日晚上9时,被告人李某在其朋友林某的朋友圈里看到林某正在某KTV内唱歌,因为李某对林某有好感,于是,已经吃过晚饭且喝了酒的李某随后来到林某所在的KTV。在吧台,李某看到了林某,两人聊了几句,林某便转身离开了。李某感觉林某有意让他进去玩,只是不好意思说,于是在吧台又独自坐了一会后决定进去找林某。而此时,林某正去了洗手间,当李某进入包厢后,发现林某不在,便骂骂咧咧了几句。包厢内正在唱歌的王某并不认识李某,对他的突然闯来很是不满,于是,质问了李某几句。就这样,两人因为言语不和发生了争执继而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他们被周某等人拉开,李某还欲用玻璃杯、灭火器等物殴打王某,均被人劝阻。当李某被劝至楼梯拐角处时,李某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朝对方人群挥舞,周某被剪刀戳伤右手,致右手食指伸指肌键断裂。经保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外逃,后在深圳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李某情绪低落,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他说:“我平常性格就比较急躁,加上那天喝了点酒,一言不合就跟他们动起手来,以为只是打个架没什么,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李某表示自己与被害人无冤无仇,都是因为一时冲动才触犯了法律,希望法官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保康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综合考虑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通讯员 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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