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工商局披露消费维权案 问题烟花爆炸伤人
2017-03-25 16:21:00 来源:十堰晚报

网店虚假宣传板栗功效、品牌空调半年维修两次仍不能使用、问题烟花炸伤消费者……3月22日,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披露了近期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网店虚假宣传板栗滋补功效

【简要案情】2月20日,陈先生投诉在十堰一网店购买了一份板栗,价格16元,网站宣传该商品有健脾补肝的功效,实际收到的只是普通食品,并没有宣传中的效果。经张湾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陈先生投诉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商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给予消费者500元经济赔偿。

【分析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网店所销售的板栗属一般食品,但宣传内容夸大其具有健脾补肝的功效,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依法应对消费者赔偿。同时对商家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品牌空调半年内维修两次仍不能使用

【简要案情】1月17日,家住城区的杨女士向五堰工商所投诉,称在城区一家电器卖场购买了某品牌空调,在使用不到半年时间内,空调多次“罢工”,售后两次维修,两次更换主板,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货遭拒,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处理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分析点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经五堰工商所工作人员法规宣传及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货。

问题烟花发生爆炸,炸伤3人

【简要案情】1月23日,家住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的消费者王先生在刘某经营的超市花140元购买了两箱烟花爆竹。当晚王先生在燃放第二箱烟花爆竹时,烟花升空不到两米突然发生爆炸,飞溅的碎屑造成王先生及现场一名成人额头被轻微擦伤,一名4岁小女孩额头被炸破。家人连忙把王先生等3人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事发后,王先生找到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而刘某认为烟花无质量问题,是王先生燃放不当导致,拒绝赔偿医疗费。无奈之下,王先生向丹江口市工商局三官殿工商所投诉。

【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赔偿投诉人医疗费等共计2000元,双方均满意。

【分析点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规定,经工商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这类商品时一定要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烟花爆竹的选购质量是关键,不能因贪图便宜购买一些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否则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预定家具后要求减少商品数量遭拒

【简要案情】年初,胡先生在张湾区一家具店预定了沙发和茶几、电视柜,总价12000元,已支付定金6000元。而后,胡先生在对其他店品牌商品进行比较后,决定只在该店购买沙发。该店认为胡先生违约拒绝该要求,胡先生遂投诉至汉江工商所。

【处理结果】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二条规定,经工商部门组织调解,该家具店同意了胡先生的要求。

【分析点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规定,《办法》赋予了工商部门调解合同争议的职责。汉江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对合同争议进行了调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变更了合同部分内容,从而化解了消费纠纷,达到了双方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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