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大升级 市民办事更便利
2017-04-29 09:48:00 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

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求,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我中心按照住建部的要求新开发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4.0版本,近期在中心本部、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及银行代办网点集中统一上线测试。

5月2日起全市范围内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财务等业务,5月10日恢复办理全部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本次新系统上线测试给你们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如有疑问请咨询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哪些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1. 购房偿还商业贷款;

2. 购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 无房职工支付房租;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7.职工离、退休;

8.职工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襄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职工需提供网签备案合同、真实有效的不动产发票、二手房还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契税发票、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操作人员需对发票的真伪,在相关网站进行查验,确保发票的真实有效性。

二、偿还住房贷款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额度。

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取职工需提供在中国人民银行开具的征信报告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

三、无房且租住住房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8000元用于房租补贴。

提取职工需提供在市房管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原件、租房合同、租房收据、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

四、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造价总额。

提取职工需提供县(市)区级以上房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

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封存手续。封存期间如职工购买房屋、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提取公积金余额;本地户口职工办理封存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异地户口职工办理封存后方可提取账户余额。

提取职工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

六、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提取账户余额或者办理公积金转移。

提取职工需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户口迁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经办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关系证明、遗赠证明或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经办人银行卡。夫妻配偶是第一继承人,父母子女为第二继承人,多子女需提供公证书或者委托书,兄弟姐妹为第三继承人。

八、离、退休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提取职工需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离、退休证明文件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

九、在职期间被判刑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提取人需提供司法部门开具的判决裁定书原件、提取人与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单位办理封存后即可支取。

十、家庭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院费用发票,每12个月支取两次,且两次发票凭证不可重复使用,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0元。

提取人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看病发票、职工与病人间关系证明、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卡。

十一、以上业务,如提取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银行卡原件,委托书,委托书上需有委托人信息、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信息、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委托人手印,委托人单位加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的齐缝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管理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管理,切实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发展,现将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规定,将我市执行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缴存职工家庭(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标准执行。

三、不再向购买第三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向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切实加强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住房认定审查。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住房认定,以缴存职工(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家庭拥有成套住房证明作为认定依据;缴存职工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反映有1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的,应确认为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住房1套。

五、本次贷款政策调整,各类型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均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事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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