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一足浴店成卖淫窝点 两女子获刑并处罚金
2017-05-11 10:36:00 来源:三峡晚报

原标题:宜昌一足浴店成卖淫窝点 两女子获刑并处罚金

2015年底至2016年1月,松滋人朱某(女)伙同咸宁人陈某(女),在伍家岗区东山大道附近经营一家足浴店,两人将附近的两间房改造成容留卖淫窝点。2016年1月5日晚11时许,民警当场在足浴店查获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3男3女。

朱、陈二人先后被警方刑拘,很快被伍家岗区检察院批捕,该院于去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陈某有期徒刑9个半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饶智东表示,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饶智东说,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朱、陈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朱主动投案自首,所以量刑和陈有区别,“在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容留他人卖淫的,将从重处罚。”(本报记者杜勇 通讯员沙青 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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