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杨麟通讯员陈文兵胡芳)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省民政厅近日下发《通知》,调整部分省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的登记管理权限。 对于新申请办理省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成立登记事项,经市州教育部门前置审批后,由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批。已经省民政厅登记审批的武汉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等9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下放至所在地市(州)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年检、重大活动报告、评估、监督检查等),由所在地市(州)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为了更好地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此次下放管理权限的省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允许保留原来的名称。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原由武汉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武汉市工商专修学院等16所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登记管理权限调整为省民政厅,其业务主管单位相应变更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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