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领取这份“高温补贴”湖北高温津贴标准已公布
2017-07-21 21:31:00 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7月21日讯(记者 谢玲 通讯员 陈维)

今夏入伏以来,湖北各地高温预警频发。7月20日上午,省劳动保障监察局执法人员来到中建三局省环境监控中心项目施工现场,检查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

记者获悉,目前,全省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防止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发生中暑。对于市民关心的高温津贴发放相关问题,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进行了权威解答。

按照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据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目前我省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目前,湖北省现行高温津贴的标准是2013年出台的,当时从每日补贴标准8元上调至12元。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称,从全国来看,我省现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处于较高水平,今年暂没有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计划,重点是推进制度的落实。

偶尔外出怎么发高温津贴?按天数来计算。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那么,对于市场销售、推销员等一些从业者,偶尔在办公室、偶尔需要顶着烈日在外面跑的从业者,其所属单位应该如何发放高温津贴?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称,我省具体执行标准为12元/天,是以天为单位计算,而不是以月为单位计算,有利于解决上述人员的高温津贴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场所及所处环境温度等实际情形,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发放相应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与福利不冲突,不得因高温津贴而降低工资。

有市民担心,许多单位此前一直有发放高温津贴,但是八项规定之后,因为担心违规,便再未发放,请问高温津贴与单位福利待遇之间的区别?应该如何发放?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称,高温津贴标准的制定有明确依据。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特定环境工作的权益保障制度设计,各单位可对照《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的有关情形进行发放。 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可拨打12333举报投诉记者获悉,为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合法权益,全省正在集中力量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7月3日至8月3日),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高温津贴规定情况是检查的重点内容。

目前,武汉市劳动监察部门已从7月3日起在全市集中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等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未按规定发放则将被严处。

对于群众举报和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逾期不整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给予社会公开曝光。武汉市安委会提醒,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如果职工对高温津贴发放有异议怎么办?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相关人士称,员工可以到人事劳动仲裁调解部门申请仲裁,在申诉时,可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已发放”,这样可省去劳动者自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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