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奥运冠军的房子竟被抵押出去
开发商空手套回广告代言 武汉中院为两位冠军讨公道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熊斌杨元新
两名湖北籍奥运冠军和一名教练载誉归来,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他们各赠送房产一套,作为对他们为国争光的奖励。事后,该开发商却将这三套房产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多次抵押向银行贷款……昨日,武汉中院披露了一起奥运冠军受赠房产被恶意抵押案,二审判决维护了奥运冠军的权益。
奥运载誉归来获赠房产
2004年雅典奥运会开幕前夕,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开承诺,为获得奥运冠军的湖北籍运动员各赠送商品住宅一套。
奥运会结束后,奥运冠军王某、赵某和教练涂某(均为化姓)载誉归来。为兑现承诺,2004年9月,该开发商分别与王某、赵某、涂某签订《商品房赠送协议》,约定将其开发的武昌某小区三套商品住宅赠与三人。这三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均为138.3平方米,每套当时估价50万元左右。
同年11月,该开发商还就三套商品住宅的赠送承诺书,在湖北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承诺赠送的商品房建成后,将为受赠人办理好房屋产权等证书。双方同时约定,截止到2005年底前,受赠人同意作为某楼盘形象代言人,允许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免费使用其肖像权。
2010年7月,该开发商将三套房屋分别交付给王某、赵某、涂某使用,但没有依约办理产权证。
产权暗中易主险被拍卖
2008年4月、2012年5月,该开发商将七套已出售或赠与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包括赠给王某、赵某、涂某的三套房屋。此后,开发商两次将上述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
2013年3月,该开发商将包括王某、赵某、涂某在内的九套房屋,又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此次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武汉某典当公司,开发商获得当金650万元。
开发商和典当公司约定,典当期限为2013年3月—8月,月费率2.7%,月利率处空白。此后,开发商向典当公司支付了2013年3月4日—6月3日的综合费和月息共计62.4万元。此后,因开发商未能继续按约履行合同,被典当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应向典当公司偿还当金650万元;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42.9万元;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罚息和逾期利息。如果开发商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将以其抵押的九套房屋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给典当公司。
一审判决生效后,因该开发商未自动履行,典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赵某、涂某得知消息后,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后被终止执行。
开发商系严重恶意抵押
上述九套抵押房屋,三套由开发商赠给了王某、赵某、涂某,四套为罗某等三人出资购买,只有两套属开发商所有。
一审法院再审查明,该开发商收取罗某等人的全额购房款,以及公证承诺赠送给王某、赵某、涂某各一套房屋,且在交付使用后,又将涉案的每套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单独办理,登记在自己名下,多次设定抵押,向他人借款。因此,该开发商明显存在严重恶意。
今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开发商向典当公司偿还当金650万元;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42.9万元;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罚息和逾期利息。若该开发商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以其抵押的名下两套房屋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给典当公司。
二审维护奥运冠军权益
该典当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此案焦点问题是罗某等案外人作为诉争房屋购买、使用者的权益,与典当公司因诉争房屋的抵押而产生的优先权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时作出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优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罗某等人分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款项购买诉争房屋,并使用至今。他们使用诉争房屋的行为,均发生在典当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和典当抵押合同之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所称的商品房消费者。而且罗某等案外人购买使用诉争房屋是一种生存权利,同时关系到社会稳定,原审认定典当公司不能对罗某等人购买、使用的诉争房屋优先受偿,是正确的。
开发商分别与王某、赵某、涂某签订房屋赠送协议,并经过公证,承诺向三人赠送诉争房屋,之后将房屋交付三人使用。原审认定开发商的赠房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且认为开发商利用受赠人的奥运冠军声誉赚取企业利益,恶意抵押诉争房屋,而典当公司未全面核实抵押房屋,未查实抵押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没有履行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判决典当公司不能对王某、赵某、涂某的受赠房屋优先受偿,并无不当。
今年8月11日,武汉中院审判监督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典当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昨晚,记者致电奥运冠军王某的父亲,无人接听。另一奥运冠军赵某说:“这个房子本来就是赠给我的,没想到生出这么多波折。官司的事我都交给我爸爸处理,经过了这么多年,总算有了结果。”
楚天金报讯 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熊斌 杨元新(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2004年,在雅典奥运会上获得冠军的湖北籍运动员载誉归来,武汉一家房地产公司向他们赠送了三套黄金地段的房产。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家房地产公司私下却将这三套房产以及另外已售的共计9套房屋抵押给典当公司。因欠下典当公司600多万元未归还,法院判决执行房产时,奥运冠军等人这才知道,赠送给自己的房子被开发商恶意抵押了。
记者昨日从武汉市中院了解到,法院近日终审判决,典当公司不能对奥运冠军的受赠房屋优先受偿。
载誉归来 奥运冠军获赠房产
早在2004年,一直致力于文化教育事业和房地产开发的武汉某房地产公司,非常关注湖北省的体育事业,并积极参与、支持各项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为表彰湖北省体育健儿在2004年奥运会上的突出表现,这家房地产公司在奥运会开幕前就作出承诺:获得冠军的湖北籍运动员,每人赠商品住宅一套。
奥运会结束后,奥运冠军王某、赵某及教练涂某(以上3人皆为化名)载誉归来。为兑现承诺,2004年9月,这家房地产公司分别与王某、赵某及教练涂某签订《商品房赠送协议》,约定将位于武昌一小区、建筑面积分别为138.3平方米的三套房屋(当时估价50万左右)赠给王某等三人。同年11月,房地产公司分别就三套房屋的商品房赠送承诺书办理了公证,承诺赠送的商品房建成后,将为受赠人办理好房屋产权等证书。双方同时约定,截至2005年底,受赠人同意作为该房地产公司所开发楼盘的形象代言人,其肖像允许赠送方在该楼盘的广告宣传中免费使用。
2010年7月,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等三人,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等证书。
法院执行才知受赠房产竟被抵押
其实早在2008年4月、2012年5月,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就把包括上述赠予房产在内的等共计7套房产,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在与武汉某典当公司借款抵押前,这家房地产公司曾两次将上述房屋向银行借款并设定抵押登记。
2013年3月,房地产公司将包括上述赠予房产在内的等共计9套房屋在房屋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武汉某典当公司。随后,典当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房地产公司转款共计650万元,典当期限自2013年3月至8月,月费率2.7%。合同履行初期,房地产公司按《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的月综合费率2.7%及月利率0.5%的标准,向典当公司支付2013年3月4日至6月3日期间的综合费和月息共计624000元。
然而,房地产公司之后再未继续按约履行合同,为此,典当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
2013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典当公司偿还当金650万元等费用。法院同时判决,房地产公司如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以其抵押的位于武昌区某小区的9套房屋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典当公司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房地产公司清偿。
一审判决生效后,因房地产公司未自动履行,典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奥运冠军王某等三人,以及其余4套房屋的所有人罗某等三人,这才发现房产竟然要被拍卖了,均向法院申请再审。
罗某等三人于2008年4月、8月、12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4套房屋,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也向罗某等三人交付了房屋,三人使用该房屋至今。
法院再审判决:受赠房产不能抵债
一审法院再审查明,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罗某等人全额购房款并履行买卖合同备案,公证承诺赠送给奥运冠军各一套房屋,可房屋交付之后,房地产公司却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单独办理,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多次设定抵押,向他人借款。显然,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严重的恶意。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典当公司偿还当金650万元等费用。如不履行,除去已经售卖和赠与奥运冠军的7套房屋外,以其抵押的另外2套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典当公司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房地产公司清偿。
武汉中院终审:维持再审判决
因不服上述判决,典当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房地产如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包括奥运冠军等人受赠的房产在内、共计抵押的9套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典当公司优先受偿。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奥运冠军等案外人作为诉争房屋购买、使用者的权益,与典当公司诉争房屋的抵押而产生的优先权之间的冲突。
最高院在关于合同法有过相关答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优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上述案外人属于最高院所称的商品房消费者,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奥运冠军王某等三人签订赠送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依法具有不可撤销性,房地产公司恶意抵押诉争房屋,典当公司未全面核实抵押房屋,查实抵押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没有履行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判决典当公司不能对奥运冠军的受赠房屋优先受偿,并无不当。
2017年8月11日,武汉中院审判监督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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