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汤炜玮、通讯员刘友、杨兰)谎称自己“有关系”能让因贩毒被抓的“准姐夫”减轻处罚,男子张某诈骗他人8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11日,记者从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获悉此案。
2016年11月,张某得知妻子姐姐的同居男友李某因贩毒被警察抓了以后,便对李某的母亲孙婆婆说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忙减轻处罚,并先后以找关系需要“疏通费”为由骗了孙婆婆8万元。2017年5月,李某刑满释放,孙婆婆才发现上当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过程中,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系主动回家配合公安调查,有自首情节。因张某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需要补充,8月29日,青山法院开庭当天,依法通知2名警察及被告人张某的岳母马婆婆出庭作证。
经查明:2017年5月,公安民警来到被告人张某的岳母马婆婆家,因张某不在,马婆婆就打电话让他回家,回家后就被警察带走调查。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但因其归案后第一时间未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鉴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已将诈骗的8万元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孙婆婆,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准亲属之间发生的诈骗案,合议庭经评议后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张某表示服判息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认罪态度等有最直观的第一手感受,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查明案件事实,特别是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事实有重大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