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汉泽、通讯员十纪宣)12月19日,十堰市纪委、监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14起典型案件,并宣布“三个一律”,要求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上,做到不仅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个一律”包括:凡再发生大操大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私设“小金库”等反复强调、严令禁止,以及贪污侵占惠农资金、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涉及的党员干部一律先免职再给予党政纪处理;凡是再发现管而不严、流于形式,导致发生“四风”问题的,一律追究党组织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凡是再发现对“四风”问题核查不实、把关不严的,一律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
通报的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中,涉及违规操办、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等,10人受到党政纪律处分,1人被移交司法机关;6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中,涉及套取农林资金、挪用公款、贪污等,12人受到党政纪律处分,两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附14起典型案件情况:
一、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0人。
1. 2017年4月15日,竹山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杨晓霞违规操办儿子婚宴,收受30名非亲属人员礼金共计1.18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茅箭区茅塔乡莫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莫毅分别在2016年8月、2017年1月违规操办儿子婚宴、孙女满月宴,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共计1.15万元。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 2017年9月3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方块村村委会治保主任王明兰违规操办孙女满月宴,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共计0.24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 2015年3月,郧西县河夹镇人社所所长叶建军违规向该所三名职工发放综治奖0.67万元,并通过虚列就餐费支出方式核销,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郧阳区胡家营镇财政所党支部原书记、所长杨荣山伙同该所会计刘豪,私设“小金库”11.4万元,并从中向财政所干部发放津补贴5.8万元,两人分别领取0.6万元。杨荣山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刘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 房县红塔中心学校时任校长张祖明,以该校被评为2015年度红塔镇综合考核优胜单位为由,违规向学校四名干部职工发放1个月的奖励性工资共计1.62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 2013年年底,竹溪县龙坝镇卫生院院长吴磊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1万元;2016年10月,吴磊在办理新房乔迁事宜中,违规收受其所在卫生院6名职工礼金共计0.12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 2017年以来,丹江口市盐池河镇卫生院党支部书记彭宾贵多次安排该院救护车用于非急救医疗用途,所产生油费经该院分管财务副院长李明荣同意后用公款核销,两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6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2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2人。
1. 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金竹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付义军于2010年至2016年间,先后以本人及他人名义,套取退耕还林资金2.95万元,用于该村集体开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郧西县观音镇财政所原所长汪强挪用公款,套取项目资金等问题。①2011年至2015年期间,时任观音镇财政所所长汪强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挪用该镇财政所代管资金共计36万元为个人使用,该镇财政所专管员李清泉参与了其中20万元的挪用;②2012年,汪强虚报工程项目,套取移民后扶项目资金6万元;③2013年至2016年,在汪强的授意下,观音镇财政所将代管经费共计178.55万元存放于该所会计高润平个人账户进行结算;④2015年至2016年,汪强把关不严,致使该镇观音村、土岭沟村虚报项目,套取专项扶贫资金18万元用于村集体开支。汪强受到留党察看两年、撤职处分,李清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高润平受到警告处分。
3. 竹山县上庸镇红庙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鲍升树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2.35万元,贪污及侵占他人社保补助金3.23万元,侵占村集体资金2.64万元,套取国家扶贫补助金2.7万元,收受他人钱款1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2008年至2014年期间,竹山县楼台乡马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田永荣,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袁华,村委会原副主任、文书张开祥领取本村移民搬迁户粮油补贴4.08万元后未入财政账户,用于村集体支出;张开祥领取马岭学校出售资金1.9万元后未入财政账户,其中1.04万元用于其个人支出。田永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袁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开祥(因其他犯罪问题被判处刑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 2000年至2015年期间,竹溪县蒋家堰镇原龙山村干部刘美富、刘美佑和阳坡村干部李新章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将集体退耕地申报在个人名下的方式,分别领取0.64万元、3.1万元、0.85万元退耕还林补贴款,并占为已有;2016年,时任龙阳村(由龙山村与阳坡村合并)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美富,村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李新章,村文书刘美佑将集体土地租金予以私分,分别分得0.87万元、0.2万元、0.2万元。三人同时还存在其它违纪问题,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6. 2011年,竹溪县鄂坪乡九湾村时任党支部书记陈贵华违反廉洁纪律,将公款私存,并个人占有存款利息0.08万元;违反群众纪律,在辖区内村民建房时,收受他人钱款0.4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