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各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区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组织、公安、民政、人社、国土、住建和兵役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街道(乡镇)、社区(村)全面参与落实。各区在街道(乡镇)或社区(村)设置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地点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的采集点申报信息。采集点具体位置请关注户籍所在社区公告栏的通知。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现役军人证件复印件或证件号(现役军人家属提供);
(7))立功受奖证件;
(8)其他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从各区通知的采集时间开始,至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武汉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专班
2018年10月25日
各区信息采集工作咨询电话:
江岸区:82735857 江汉区:83520001
硚口区:83803901 汉阳区:84620780
武昌区:88938968 青山区:68860596
洪山区:87385256 东西湖区:83255085
蔡甸区:69811191 江夏区:81819213
黄陂区:61002161 新洲区:89352798
经济开发区(汉南区):84891817;84852696
东湖开发区:65563254 东湖风景区:86774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