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8月9日专电(记者赵倩)为强化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减少采暖期燃煤污染,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企业、锅炉(茶浴炉)必须使用优质燃煤,对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要求,全区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用煤、锅炉(茶浴炉)用煤,必须使用硫份小于0.8%、灰份小于15%的优质燃煤(洁净煤)。煤炭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按要求供应低硫洁净煤,向购煤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有法定效力的煤质证明,并接受环保、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用煤和锅炉(茶浴炉)用煤单位要提前向各市、县(区)环保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用煤来源和煤质检测报告。
各市、县(区)将加大对各种非法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将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将采取按日计罚、责令停产等措施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