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劲松:需重新审视海洋法律体系
2016-11-25 18:20:0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 今天上午,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分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院长赵劲松在国发智库研究院承办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论坛”上表示,我国现有的海洋法律体系是在缺乏统一规划的情况下,由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分别立法所自然形成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外部结构缺乏合理性和逻辑关系,既存在利益重叠,又存在规制真空;内部缺乏法学理论支撑,立法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现有的法律受制于传统陆权思维,造成我国海洋法律边缘性和从属性,缺乏体系性和科学性。在国家提出“海陆统筹”的大战略背景下,需重新审视海洋法律体系。

    赵劲松表示,完善海洋法律体系是我国参与和引领国际海洋游戏规则,提高自身软实力与话语权,保障国家海洋权益的迫切需要。

    世界上的海洋发达国家的海洋法律体系,无一不是以资本主义法制为核心、以海洋自由为理论依据建立起来的。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广泛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社会主义法制也必将成为我国未来构建引领世界法律发展的核心抓手。

    世界即将迎来第三次贸易革命,海洋治理,海洋开发与利用,特别是以海上运输为核心的国际运输,都将面临着一场革命。盛行了几百年的国际海洋游戏规则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未来世界商务游戏规则的真空状态为我国法律引领世界发展提供了战略机遇。

    赵劲松称,完善法律体系要立足于本国国情,立足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因此,海洋法律不应以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资本主义法制核心为理论依据,不应适用追求资本最大化的立法原则,而应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全人类的共同发展。

    赵劲松表示,研究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查缺补漏,人为地画一张各海洋部门法之间的结构图。而是应对海洋社会实践中发现的关键问题进行梳理,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原则,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研究法学理论创新和法律制度创新;再按照一事物总有区别于他事物的哲学原理,根据法律制度的异同,决定部门法的划分,提出现有部门法“关停并转修”的法律体系结构重构建议,从中总结出海洋法律体系的应然结构。

    我国是海洋地理相对不利的国家,同时又是新兴的海洋大国,这就需要我们以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相适应,以与最大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相匹配,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提供与自身实力相当的海洋公共产品。

    2015年9月13日,主管海事与涉外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在华东政法大学开幕的“2015上海航运法治论坛”上就“国际航运中心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主题透露,已施行2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尽快列入修法计划,同时我国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对此,赵劲松表示,海商法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当中最重要的地位是什么?是争取话语权。海商法未来修改,核心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目前海事审判中、司法实践中、海上运输当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而是在于能不能争得国际话语权,如果我们海商法修改将来能争得国际话语权那就是成功的,海商法修改不能实现这个目的那就是失败的。

    海商法的发展战略是什么?赵松认为,由海法引领陆法,抓住机会倡导制定“一带”建设的高铁公约,同时海商法与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等运输部门法,统和成为运输法,核心抓手就是统一承运人责任体制。

    作为国家课题《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研究》首席专家,赵劲松表示,该项目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个以海洋法律为核心的国家级重大项目。海洋是国际的,是全世界的,走向海洋是全人类发展的潮流。我们要有一个为我国走向深蓝、具有战略性、能发挥核心的作用的国家海上安全计划,完善国家战略海运能力保障的法律体系。我们将来研究的成果,要对接国家未来发展战略。为国家提出一个扁平化的智库研究的机制,为中央下一步面向海洋深化改革开放做法律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

    解决社会实践当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是要解决昨天的问题,促进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研究现有的法律体系有没有不融合、不匹配,甚至阻碍的地方,是要解决今天的问题;我国法律如何在未来引领世界的发展,是要解决明天的问题。

    现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以海洋自由为原则制定的,客观上为海洋发达国家侵占、蚕食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研究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如何对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同时,更要强调创新包容性海洋新秩序,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构建全新的海洋治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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