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迈出法治第一步
2017-05-16 16:08:00 来源: 长江网

  

长江网讯(通讯员 熊丹丹)2017年5月1日颁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城市执法管理进入了依法执法的阶段,也为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奠定了基础。该办法的实施给城市管理以及居民生活带来了哪些具体的变化呢?本期《城管聊天室》邀请到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朱建华、武汉市政协委员、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官莉娜共同探讨了这个问题。

作为城市管理的业内人士,朱建华表示,他对该项法规的落实已是期待多时,法规正面回答了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人们所质疑的“执法主体是谁”问题,明确表明了城管人员执法的合理性。

上官莉娜认为,此前的城市管理确实没有一个全国统一性的法规规定。在大众以往的观念里,城管部门的执法范围大多是小餐馆的油烟扰民、施工现场噪音扰民、摊贩侵占公共道路等问题。事实上,在5月1日之前,城管执法范围在中央层面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有明确的条文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也对其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包括城市市容管理、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及不定内容的管理。

但由于各省市的立法标准和城市环境不同,各地的城市管理范围自然产生了差异:例如广州市的城管授权达到321项,在武汉的授权事项则是200项左右。不同的城市,需要根据他们的个体需求推进有针对性的“本土化”条例,因此理论和实践差异所造成的的矛盾显而易见。

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之后,对城市管理内容范围做出了调整,并囊括了更广义的其他内容如食品药品的监管。而此前依靠政府规章授权的城市管理事项能否都落实到新的办法中?嘉宾给出了他们的看法:将原有的授权事项进行清理、合并和补充完善,来确保新办法落地。与其他部门监管内容重合时,但凡管理对象是在公共场合进行违法占道经营,城管部门一样要管。

城市管理部门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的确会接手一些其他职能部门难以解决或是没有直接关联的管理事务。站在城市管理的第一线,他们必须直面市民、直面问题,极易成为众矢之的。而新办法虽然统一规划了城市管理的工作范围,但城管执法体系非常庞杂,难免和其他部门之间难以厘清监管权限,办法还有很长的一段改革路要走。管理条例要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始,逐步扩大,变成城市的综合管理。经过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使制度优化和成长。

在城管执法的过程中,暴力冲突事件时有发生。新办法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城管部门的工作合法性、制约了执法工作的规范性。但同时,提高城市管理者的执法水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城管执法成为一种互动行政、自我约束的行政过程也十分必要。按照依法执法、源头治理并以人为本弹性执法的思路进行实践,对于城市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自身权益的维护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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