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对施工噪声说NO 一企业违反规定被罚
2017-05-26 11:56:00 来源: 长江网

  

长江网讯(通讯员 熊斌 刘青)5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海某建筑公司停止噪音侵害,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黄某是武汉市某小区居民,自2015年9月入住该小区,就多次向环保局等部门反映附近工地施工噪音扰民,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后,针对噪音源进行确认,锁定附近上海某建筑公司、湖北某建筑公司两家建筑公司的施工噪音,其中上海某建筑公司存在夜间施工情形。

2016年5月29日及7月4日,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及环境保护监测站先后两次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昼间、夜间场界噪声排放值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特别是位于黄某家窗台的监测点夜间噪声也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

2016年9月,黄某将上海某建筑公司、湖北某建筑公司两家公司共同告上法庭,并提交上述监测报告作为证据,要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建筑公司公司的噪声超标构成侵权,应停止噪音侵害,并考虑噪声超标势必影响黄某的生活和休息,结合施工期限、噪声超标程度,酌情判决上海某建筑公司赔偿黄某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判决后,上海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存在侵害行为。对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关于环境噪声的定义,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案中,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施工产生噪声,且经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测站、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检测机构监测,存在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情形,特别是设在周边居民黄某窗台上的监测点显示夜间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可以认定上海某建筑公司存在噪声污染行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噪声超标确实会对黄某的正常生活和身体造成一定干扰和影响。据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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