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立社保欺诈案件“两法衔接”工作
2017-07-12 17:38:00 来源: 长江网
长江网讯(记者 叶圣凡)7月12日上午,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共同做好我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相关内容。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会计师高忻介绍,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党委和政府重大的民生工程。刚刚闭幕的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坚持全民覆盖、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关系千千万万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严厉查处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6号)和《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402号)》两个《通知》。

在采访中,长江网记者了解到,关于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一是明确界定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我们结合实际,在《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中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界定为两大类8个方面的行为,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二是明确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移送标准。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2〕9号)规定,明确要求及时将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的案件向纪检监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三是明确了移送程序。对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审查、移送起诉、立案监督、跨区域案件管辖和移送等程序依法进行了明确。四是规范了行政处理处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理处罚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坚决杜绝社保基金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不廉洁、不文明问题。五是明确了对于追缴追回的基金及罚款的处置问题。明确规定对于追缴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滞纳金应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罚款缴入国库。六是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主要包括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和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文件规定五部门都应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行政处罚、移送、立案、批捕、起诉、判决等信息及时规范录入全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七是统一规范了各类文书。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规范行政执法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对社保欺诈案件移送、立案监督、行政处理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19种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社保欺诈案件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了许多符合移送条件的刑事案件,对于这些案件,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该移交的要移交;二是落实好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社保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台相应措施;三是将社保欺诈案件“两法衔接”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目标制考核工作中;四是实现社保欺诈案件信息共享,将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立案监督、侦查起诉、判决、强制执行等信息及时、规范录入社保欺诈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五是省政府已将《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定》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将会同人社部门认真做好社保基金监督立法工作,真正将社保基金管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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