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专访叶林副会长:金融监管应相互配合,不能各唱各的调
2017-09-22 18:01:00 来源:人民网

思享者

金融是国之重器,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安全又富有活力的金融业是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石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保持快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改革有序推进,金融监管得到改进。如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如何健全金融法治体系?怎么看待互联网金融?带着这些问题,思享者独家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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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金融服务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编著有《证券法教程》《公司法研究》《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等。

1思享者:金融十分重要,也极易产生风险。金融领域风险点多,需要既防“黑天鹅”也防“灰犀牛”。防范化解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如何理解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运行的风险容易在哪里发生?

叶林:

■ 所谓金融风险,实际上是支付障碍。比如银行发生了挤兑,企业还不了钱,或者是国家欠了太多无法偿还的外债。你会发现所有的金融危机,如果从表现形式来讲,最终表现为支付障碍。金融运行受到的影响因素很多,比如国家的经济政策如产业政策、外汇政策等,还比如国际经济方面的一些原因,如国际贸易摩擦、国家间的经济战等。

■ 我们讨论金融风险的时候,要看是在哪个层面。

■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说的是它影响的全面性。与这种金融风险相关联的因素比较多,像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像对外开放的程度、金融界的监管体制等,都会影响到整体风险。

■ 往微观一些讲就是中观型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比如某区域的融资平台,如果由于收入不足以支撑这个平台的运行,最后导致了投资者或者消费者利益受损,平台无法偿付资金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我们讲的中观或局部的金融风险。

■ 再往微观讲可能就到一个具体的企业。而一个具体企业的金融风险就更复杂了。刚才所说的国际、国内,经济、政治,甚至大的宏观金融结构上的风险,都可能会影响到一个微观的企业。

■ 对于中国来说,金融发展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对一些金融风险隐患我们不能忽视。

■ 比如影子银行。影子银行没拿金融“牌照”,却在做金融的事情。它所容纳的资金规模非常大,如果一旦发生问题,波及的面很大。再比如房地产。大部分人是交了首付,而买房子的绝大部分钱是通过银行贷款得来的。因为银行发放了很多资金出去,如果某一个环节出现断裂,包括房地产企业破产,房价大幅下跌等,就有可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

■ 微观到一个投资方身上,要考虑杠杆压力有多大,就是债务风险。从负债的比例来看这个问题,一个企业负债率60%,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比例。负债率40%,算偏高,但还算正常。但是如果80%的负债率,那这个企业随时都可能发生危机。当前在一些行业、一些地区,高杠杆率、高债务率问题依然存在。

■ 还有互联网金融领域。现在互联网金融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对经济的作用越来越强。这个时候,如果我们还不以适当的方式去规范、监管,那这个领域潜在的风险就会放大,导致问题发生。

2思享者:我国金融领域近年来产生一些乱象,出现一些风险隐患,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原因是,金融监管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问题。问题症结在哪?

叶林:

■ 当前,金融监管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问题,比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要加强。在“一行三会”的体制下,(简单地说,银监会是管理银行业的,保监会是管理保险业的,证监会是管理证券业的,这样就把金融业区分成三大块。)每一家金融机构,各自遵守各自监管部门的规则。如果是商业银行,遵守的是银监会制定的关于资产管理方面的规则;如果是保险业企业,遵守的是保监会系统的资产管理规则;如果是属于证监会所管的证券机构,遵守的是它的那一套规则。这三套规则是不一样的,但对于老百姓来说,金融产品在本质上是一回事。这样对同一类型的产品,因为监管系统不一样,就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于是就出现了我们所说的监管套利。肯定大家都找那个成本低,监管宽松的地方去做。所以,问题就容易产生。

■ 在7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并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党中央已经开始关注到,金融监管需要集中统一、相互配合,不能各唱各的调。

3思享者:法治在金融监管中起着重要作用。实践中,如何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

叶林:

■ 在立法上可以做很多事。第一就是金融立法的整合。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现在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每个领域都有各自的法律。但是实际上金融产品是很容易贯穿的,比如保险产品稍稍变形就可以变成证券。所以如果在法律上做这种行业切割的话,会遇到很多问题。今后能不能重新整合这些法律,让它在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这是一个努力的方向。虽然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特点,但是应该承认有一些规则还是有共同指向的。而且这几年,在金融立法的整合上学术界也有一些积累可作为基础。

■ 第二是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市场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实际上还是从金融消费者这儿出来的。如果不把消费者当回事,这个市场的资金链就有风险。现实中,保护消费者真的不是简单的事。一旦提到金融消费者,不少行业对它有不同看法。比如,如果是消费者,是不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由工商局来执法的,实际中与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又会产生不协调的地方。

■ 第三是利率的问题。客观来讲,金融实际上是个流通环节。但是,金融业的利润太高了。所以我觉得在利率问题上,需要考虑要不要有一个合理的利率管理规则,在立法上要解决利率的问题。

■ 另外很重要的就是监管体制的问题。包括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地位和功能的发挥,以及由此带来的实质监管、穿透式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这一套体制都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规定。

4思享者: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得非常快,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最近媒体频频曝光的校园不良网络贷款,就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规范势在必行,其方向是什么?

叶林:

■ 中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跟其他国家相比,真的非常先进。我们的第三方支付被称为中国的新发明,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人口的流动,它的国际影响力在扩大。网上的理财、保险、信托、基金等已经发展到相当的程度,人们的衣食住行问题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解决。这是很了不起的。

■ 对互联网金融,我们要看到其中成功的地方,这个业态确实形成了。但也不能忽视问题。比如网络借贷,借款人还不起钱,跑路了,这就是一大类问题。所以我们要对这个新业态进行反思,讨论未来怎么对它进行监管和规范。

■ 比如,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强调它的中介功能。但很多人在通过网络去买理财产品或者众筹产品时,他会认为是在跟平台打交道,他的风险观念不是说跟最终的资金需求方之间是什么关系,而是认为和平台之间的关系。这就会产生问题。风险要挂钩到最终的资金利用者上,但金融消费者却对最终的资金利用者完全不了解,因而就不知道其中风险有多大。风险不确定,就是最大的风险。

■ 还有要明确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虽然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性质人们还在讨论,但它的的确确带有金融中介的属性。因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不能仅限于解决人们借钱还钱的事,还要明确它的业务形式、盈利模式、生存方式等。另外,还涉及到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由于金融平台复合性的属性,业务和产品复合性的属性,需要多个部门协同监管,这是必须通过规则去解决的问题。工信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这些不同部门如何共同发挥作用,规范现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秩序,还需要我们继续探索。

5思享者:现在金融产品的种类五花八门,很多人在购买的时候并不了解,这样就产生了风险隐患。那怎么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叶林:

■ 中国的传统金融比较简单,但一夜之间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都出来了,而且设计很复杂,复杂到了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所以,今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或者说投资者权益保护,也就是通俗说的保护老百姓钱袋子,还是有一些基本的规则要建立起来的。基本的规则是什么呢?

■ 第一,风险揭示。风险揭示不是简简单单说一句“自担风险”,而是金融机构要中肯地评价这个金融产品。产品是什么构造,产品的结构是什么,产品的关系是什么,它的风险点在哪,把风险清清楚楚地说出来,这是第一件事。

■ 第二,现在资本市场管理中有一个词叫做“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的意思是说,谁买什么东西是合适的,谁买什么东西是不合适的,金融机构应为投资者做一个分析和归类。比如,一个投资者他有多高的风险承受度,可以买这种保险或那种理财,应对他做风险测评。

■ 还有,就是金融机构要明确自己的受托义务。受托义务,实际上是所有信任关系下你要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比如说银行,你受托管理人家的钱,证券公司受托管理人家的账户和账户里的钱,保险公司受托管理保险账户里的钱,理财产品也一样,都是一种受托关系。只要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金融关系,那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就要对得起自己的受托义务。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手续费、管理费,因为要提供专业服务,但是不可以跟投资者分成。这样关系和位置就混乱了、错位了,就有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人民日报中央厨房·思享者工作室 何民捷 曹平 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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