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林:急需废除“嫖宿幼女罪”呼声高涨
2013-12-30 11:56:57 来源:汉网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12月9日 人民网)

    人们在生活中处理事情的时候,会遇到很多难以把握的情况,大家知道任何问题都不能片面的去处理,然而想要每件事情都能够兼顾多方面,也是很困难的。如果没有考虑周全就行动的话,往往就会出现本意和事情的结果相差甚远,造成无法想象的后果。

    嫖宿幼女罪立法的本意是要“严惩嫖宿幼女”的行为人,但是,没想到的是,它却减轻了施暴者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起刑点不低,但最高刑期为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中国式“嫖宿幼女罪”的继续存在,是对受害幼女的严重侮辱,会引发更大社会争议。

    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10多名中小学生(多名未满14周岁)被强迫卖淫,涉案人员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泉州职业中学校长嫖宿幼女案,案发时,共有9名女孩被奸淫或嫖宿,其中5名受害者案发时未满14周岁。原福建安溪县华侨职业学校校长许新建犯强奸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富源县一法官嫖宿幼女案,杨德会,云南省富源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刑拘。一审被判无罪后,二审改判其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所谓“饱暖思淫欲”,在当今社会贫富分化越发严重,而伦理道德又处在崩溃边缘的情况下,淫欲自然横流。尤其是有权有势有钱者,普通的骄奢淫逸不够了,还要“尝鲜”,这就把黑手伸向了幼女。

    我们设立法律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但是如果我们的部分法律条文成为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那就会动摇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了。刑法中的原意是,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么规定是绝对合理的,因为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根本就不存在“卖淫”这一说法,这是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然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明文表示,却间接的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笔者认为,“嫖幼罪”的真正玄机,就在于是否确实知道她未满14岁、是否幼女自愿,这两点很难把握,也是一个法学漏洞。也就给了一些司法腐败分子一些可以操作的空间,这场风波的罪魁祸首就是这些司法腐败分子,他们被有权有势有钱的人给撬动了。

    但是,无论如何,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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