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幼小的孩子学会叫“妈妈”、“爸爸”的时候,父母所收获的喜悦是其他任何事情都无法比拟的,父母应都会将自己所能提供的最好的东西给自己的孩子,我们社会的传统认识一向是如此,可是这些新闻报道的事实给了我们当头一棒,也让我们有机会审视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看看如何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孩子的权利。
“虎毒不食子”,但有些父母还是突破了我们长久以来形成的认识。贵州省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村民杨世海多年虐待、殴打其10岁女儿杨某某;深圳龙岗坂田街道郑军鹏因怀疑儿子在学校跟同学要钱,用皮带“教训”6岁的儿子小豪,致其送院抢救无效身亡。这些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惊心的同时 ,也引起我们的反思,如果孩子的父母不能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孩子怎么办?
只要你自己的孩子出生,你就自然成为孩子的父母,这个资格不需要认证、也不要参加考试,但是显然父母也不是谁天生就能做得好的,甚至有些父母都不具备成为父母的资格,但孩子是无辜,他本来应该像其他小朋友一样,享受一个孩子应该享受的权利,快快乐乐的成长,父母不能像其他的父母那样抚养孩子甚至是虐待孩子时,法律应该明确条款对这样的父母进行惩罚、对孩子的权益进行保护,保证孩子有一个安全、快乐的成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