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瑜盛:闾丘露薇无需道歉
2014-04-24 11:51:43 来源:汉网

 

4月21日,新浪微博认证为著名记者、主持人的凤凰卫视闾丘露薇的微博转载一条新闻《孩子在香港街头小便大陆夫妻与港人发生激烈冲突》并配发评论。随即,闾丘露薇的微博招致一片谩骂声。网友纷纷要求闾丘露薇向大陆夫妻一家道歉。(4月23日《北京青年报》)

岁幼童因为公厕与人口比太低当街解手,虽说欠文雅,但也无可厚非——诉之于情,其母亲用纸尿布接住小便,地面并未因解手而沾湿,没对市容市貌造成太多损害;诉之于理,更有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在先,条例假定10岁以下儿童没有犯罪意图,故此次“小便门”中的幼童于法亦是清白的。一些网友因此认为凤凰卫视及转发该视频的闾丘露薇应受道德的谴责,纷纷发出这样的评论,“不打马赛克,把孩子的脸暴露在视频中并发布到社交网上已经是犯法!”

笔者不禁要反问,警方将在逃嫌犯的大头照张贴出来构成犯法吗?贪污腐败的官员被要求财产公开,还能以侵犯隐私权的幌子拒绝吗?答案显然是不能的,两者都因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危害而被剥夺了一定权利。如果说该起“小便门”中的父母,论罪则远轻于嫌犯和贪官,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话,那就退一万步讲,狗仔队在香港蹲点拍摄到文章与姚笛逛街的照片,在美国巡视拍摄到刘强东和奶茶妹妹公开场合的亲密照,也是侵犯隐私吗?

《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有明确的界定,其中第245条写道,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住宅等私人领地是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先决条件,法条也没有“在公开场合禁止拍照”的规定。更何况,隐私权属一次性的权利,即一旦被公开就无从谈隐私了。“小便门”中的父母既然选择了在街头给孩子解手,暴露了孩子私处的行为在先,又如何配谈隐私权?恐怕连隐私意识都尚缺乏。因此,幼童父亲抢夺路人的拍摄工具和记忆卡是法理所不容的,说他故意损害他人财产也是无可非议的。

另一方面,父母作为该事件中2岁幼童的监护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理应对自己及幼童的行为负责。公开场合下当众解手的行为是极不文雅的,于情于法,都应受到社会的谴责。路人拍摄视频并上传至社交网站,在客观上警示了后人不再犯同样的事,有一定积极效果。又及,香港是一个实行判例法的地区,将该事件典型化也有助于拓宽法律的边界,有利于法官今后的办案。

然而,“小便门”的当事幼童年仅2岁,从流传于网络的视频看其全程都是撕心裂肺的哭喊,无法叫人不心疼。有网友因此指摘闾丘露薇转发视频的行为没有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甚至有言论要求相关网站撤销视频。诚然,人心都是肉做的,为人父母的和终将为人父母的看了视频,哪一个不希望把对幼童的伤害降至最低?打上马赛克抑或是撤销视频的诉求都是可以理解的。更何况,发布视频的相关网站负有补充责任,也就是如若当事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撤销视频,相关网站必须执行。但是,作为新闻当事人的父母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并未提出相关请求,一些网民一再为其“打气助威”也是无济于事。

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该事件中的2岁幼童显然位于此列。他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别说提起民事诉讼以挽回自己声誉的能力了。孩子因为这双父母,赔了面子也只有号啕大哭了。多年以后,当他回忆起儿时这段记忆时,他将如何面对他的父母和这个社会,如何在这两者中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

至于一些网民疾呼闾丘露薇道歉一事,笔者认为大可不必。诚然,新闻的客观性原则是新闻学永久的命题之一,闾丘露薇只言当事父母行为的失当之处,而忽视了路人的拉扯斥喝及公厕难等的先决条件,在报道上是有失偏颇的。但记者毕竟不是真相的传声筒,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提出的框架理论也为新闻客观性在实际操作中的误差提供了辩白。

另外,有目击证人报道了路人的拉扯斥喝及为人父母难等公厕的事实背景,这样的公民报道与闾丘露薇代表的专业报道一起形成了观点的公开市场。有了正反两方面的声音,才有助于人们在认识事件的过程中规避误差,尽可能地还原真相。

“小便门”所掀起舆论的轩然大波中,2岁幼童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但伤害幼童利益的主体是谁?是闾丘露薇吗?笔者认为不然。闾丘露薇无需道歉,无论以记者还是公民的身份,她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都是天经地义。而作为幼童监护人和第一责任人的父母,缺乏爱护孩子的能力,暴露其私处不说,事后又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把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只知强调公厕拥挤,长时间排队导致孩子憋不住,情非得以才为其当街解手这一点。这样一种没能力的爱,反倒是对幼童伤害最深的,也最值得为人们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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