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幼童因为公厕与人口比太低当街解手,虽说欠文雅,但也无可厚非——诉之于情,其母亲用纸尿布接住小便,地面并未因解手而沾湿,没对市容市貌造成太多损害;诉之于理,更有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在先,条例假定10岁以下儿童没有犯罪意图,故此次“小便门”中的幼童于法亦是清白的。一些网友因此认为凤凰卫视及转发该视频的闾丘露薇应受道德的谴责,纷纷发出这样的评论,“不打马赛克,把孩子的脸暴露在视频中并发布到社交网上已经是犯法!”
笔者不禁要反问,警方将在逃嫌犯的大头照张贴出来构成犯法吗?贪污腐败的官员被要求财产公开,还能以侵犯隐私权的幌子拒绝吗?答案显然是不能的,两者都因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危害而被剥夺了一定权利。如果说该起“小便门”中的父母,论罪则远轻于嫌犯和贪官,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话,那就退一万步讲,狗仔队在香港蹲点拍摄到文章与姚笛逛街的照片,在美国巡视拍摄到刘强东和奶茶妹妹公开场合的亲密照,也是侵犯隐私吗?
另一方面,父母作为该事件中2岁幼童的监护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理应对自己及幼童的行为负责。公开场合下当众解手的行为是极不文雅的,于情于法,都应受到社会的谴责。路人拍摄视频并上传至社交网站,在客观上警示了后人不再犯同样的事,有一定积极效果。又及,香港是一个实行判例法的地区,将该事件典型化也有助于拓宽法律的边界,有利于法官今后的办案。
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该事件中的2岁幼童显然位于此列。他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别说提起民事诉讼以挽回自己声誉的能力了。孩子因为这双父母,赔了面子也只有号啕大哭了。多年以后,当他回忆起儿时这段记忆时,他将如何面对他的父母和这个社会,如何在这两者中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
另外,有目击证人报道了路人的拉扯斥喝及为人父母难等公厕的事实背景,这样的公民报道与闾丘露薇代表的专业报道一起形成了观点的公开市场。有了正反两方面的声音,才有助于人们在认识事件的过程中规避误差,尽可能地还原真相。
“小便门”所掀起舆论的轩然大波中,2岁幼童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但伤害幼童利益的主体是谁?是闾丘露薇吗?笔者认为不然。闾丘露薇无需道歉,无论以记者还是公民的身份,她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都是天经地义。而作为幼童监护人和第一责任人的父母,缺乏爱护孩子的能力,暴露其私处不说,事后又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把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只知强调公厕拥挤,长时间排队导致孩子憋不住,情非得以才为其当街解手这一点。这样一种没能力的爱,反倒是对幼童伤害最深的,也最值得为人们所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