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国家信访局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共17条,其中,实行逐级走访、越级上访不受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办法》就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越级上访”不受理呢?
上访向来是个敏感词、麻烦事。解决得好,矛盾化解,社会和谐;解决不好,要么强行压制,积聚不满,要么听之任之,扰乱社会秩序。至于, 上访的原因,有有理蒙冤的,有无理取闹的,有处理不公的,也有漫天要价的,情况复杂。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原则,虽然上一级政府也受理下一级的信访案件,但根据信访工作原则,这些案件都将转到当地政府处理。其实,越到上级访,汇集的案件越多,转办的时间越长。“就地解决问题”原则明确界定了解决问题的责任在基层,也就是说,不管你“越”了多少“级”上访,最终要解决问题,还得靠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从这个层面上看,越级上访既没有必要,也不会有上访人所期望的那种效果,而且对上访人而言,费时、费力又费钱,实在是得不偿失。
作为信访群众要明白,越级上访不受理,并不代表信访这个就此终结。根据国家《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作为各级信访部门,也应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群众依法、逐级有序上访。
笔者认为,越级上访可以不受理,但是必须保障人民群众上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