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春宁通奸”折射出伦理约束的延伸
2014-06-06 21:03:30 来源:汉网
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戴春宁伙同他人贪污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6月6日 人民网) 

此前,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曾多次使用“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等词。比如2013年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开除党籍和公职)。中纪委通报其案情时,表述为“道德败坏”。“通奸”一词很少用在处理干部上。2012年,无锡原书记毛小平落马时涉与两名女子通奸的案情措辞亦曾引起关注。中纪委此次通报戴春宁没有使用“作风腐化”,而是罕见地使用“与他人通奸”,不得不令我们深思,这反映了时下我们管理干部生活作风问题已经上升到了伦理层次。

性行为是作为公民权利属于私权利的范畴,通奸违背社会道德,但不是犯法,不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因此,通奸是不道德行为,但不是犯罪,故而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非夫妻名义的性关系不按犯罪处理。双方之间的非婚姻关系的性行为只受道德和风俗习性等规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打老虎”、“拍苍蝇”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作为官员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生活作风的约束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近几年的腐败案件中,我们几乎每次都看到了“石榴裙”式荷尔蒙生活作风腐败,官员的包二奶、养情人、婚外恋和招嫖等行为屡见不鲜,早已不是咄咄怪事了,而这种生活作风的行为属于非常规性行为,尤其是男女在一方已婚或双方已婚下的性行为,要归责于伦理道德中了。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是指做人的道理,包括人的情感、意志、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是人际之间符合某种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其中,伦理尤其以姻亲关系为重。中国是一个主要以儒家文化为纽带构建起来的伦理社会,对于男女之间的通奸,历朝历代大都惩罚极为严厉,如《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即使新中国成立后,仍然保留通奸罪,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才取消了通奸罪。而如今“通奸”一词又大现于公众之视野,并以向社会通报的形式出现,其内中深意不言而喻。

 重提“通奸”一词,绝对不是中纪委在吸引我们的眼球而故意放出噱头,不仅是对戴春宁个人生活不检点的通报批评,其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一种警醒,男女作风问题是个人生活作风问题,更是伦理道德问题。孔子对家庭伦理观曾言:“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这表明了我们中华传统尊重伦理的价值观。当下,我们正在努力践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于“中国梦”的实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社会核心价值观,不正常的伦理行为背离了社会核心价值观,所以我们要正视伦理观的重塑,尤其是党员干部,更加要在社会核心价值观中实现人生价值观的升华。(别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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