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竞争是互联网发展的不二法门
2014-08-08 22:27:58 来源:汉网
百度与360公司爬虫机器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又被称为Robots协议案,是中国搜索领域爬虫机器人竞争第一案,关系着互联网行业尤其是搜索引擎的基本游戏规则而广泛被业界、政府和网民关注。2014年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百度有关不正当竞争的诉求,表明百度单方面利用歧视性Robots协议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会被公众和法庭所支持,而360则可以继续抓取百度的网站内容。(8月8日《法制日报》)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逐渐走进千家万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近日在京发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就曾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如此一方面说明越来越多的民众享受到了互联网发展带来的红利,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治理互联网的严峻性和急迫性。

实际上,互联网治理不仅离不开平等、开放、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也离不开自由竞争这一铁的法则。因为竞争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永恒动力,有竞争互联网才有向前发展的动力,何况当今世界就是竞争的世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竞争的经济。这也就决定了互联网企业要想发展,也就必须要遵循自由竞争原则,而不能搞所谓的垄断。

正如达尔文生物进化论所说的那样:“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由此可见竞争是一种实力的较量,实力强者得以生存发展,实力弱者被淘汰或灭亡。而这种自由竞争就需要给每一个竞争者公平的竞争环境,即使是后进入市场的竞争者也应该有公平的竞争机会,以免陷入“丛林法则”中强者可以任意欺凌弱者的误区。而今搜索巨头利用歧视性Robots协议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明显就是对自由竞争精神的违背。

从这个角度来说,在互联网发展中固守自由竞争这一原则无疑就极为重要。有鉴于此,我们希望,在互联网发展中相关企业和个人一要用好“七条底线”这根“高压线”,二须用好自由竞争这一“不二法门”,共同编织起互联网这张“无形之网”。唯有如此,才能使互联网企业达到共赢,互联网也才能因之不断向前发展,网民也才能更多享受到互联网发展带来的红利。(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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