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不分情节轻重 机械执法顶格处罚
2015-06-11 23:39:01 来源:汉网

方红城

近日,江苏8名大学毕业生到山东旅游,由于酒后在宾馆玩“炸金花”游戏、每把一元钱,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警方认定,8人构成聚众赌博,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顶格处罚”。对此,有网友认为“处罚偏重”,“朋友聚会时打牌带点彩头,不能算赌博”(6月8日《南方都市报》)。

早在2005年5月,公安部已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表示,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对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严禁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罚;违者,对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在此背景下,8名大学生在即将毕业之际,结伴旅游途中玩“一块钱一把”的游戏,却被警方认定为赌博,且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无疑存在“处罚偏重”的嫌疑。据悉,今年2月该公安机关查处的一起赌博案件,两男两女在麻将机上赌博,当时查获的赌资是46400元,处理结果也是拘留15天。4人赌资4万多,拘留15天;8人赌资920,也是拘留15天。执法的弹性何在?

如何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怎么算赌资数额较大?法院在判定赌博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考虑两点:一是赌局的大小,二是赌局是临时起意还是固定设局。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赌资较大”尚未明确细化。法院一般根据合理性原则,根据各省市的经济情况综合判断“赌资较大”的界定。即同样的赌资数额,在经济发达的省市可能不被认为“赌资较大”,而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则可能被认定。

群众高度关注公权力介入私权问题,界限更需厘清。特别是涉及到治安处罚的赌博,在处罚和不处罚之间,边界可就没这么清晰了。有理由怀疑,因为罚款的驱动力,再加上涉嫌违法的赌博行为边界不清晰,由罚款驱动的执法,很容易因为利益而导致目标扩大化——警方内部有动力扩大处罚人群,并且在罚款上加重惩罚。更何况一些基层民警,法律知识有限,不能正确使用治安管理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赌博等行为的处理上,不怎么考虑违法行为的从轻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一律采取顶格处罚。

社会对于赌博的危害,还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的!但对于“小赌怡情”,大家也普遍持认可、宽容的态度。要知道在我国,打牌打麻将是大众的娱乐消遣方式,若公安不合理介入,不分娱乐还是赌博就一股脑儿抓起来,这是很机械的,不适当,容易引起民众不安甚至造成对抗的后果。

即便警察严格按所在省厅的规定,这8位大学生被当场收缴赌资920元,构成“赌资较大”、“情节严重”,警方的顶格处罚就没问题吗?笔者认为,依然有疑问。当地警方之所认定“情节严重”,是根据“参与赌博8人以上的算情节严重”的规定,可就算从人数上看,也是刚刚上线,属于情节严重里的最低限度,而应该在加重处罚的范围里,选择最轻的!

赌博拘留,于法有据,但公安处罚过重,社会效果反而不好。希望该案能唤醒对“人性化”执法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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