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放火”岂可仅判“盗窃罪”了之?
2015-09-17 08:57:27 来源:汉网
“只按盗窃罪来论处,却不提放火的事实,这样的判决让我们感到诧异。同时,屋顶被烧后的相关赔偿,也还没有得到解决。”季先生表示。(9月16日 澎湃新闻网)

近日, 一则“江苏江阴一男子专门潜入拆迁房盗窃并放火,仅判盗窃罪引争议”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报道称,谢某某在江阴市青阳镇连续作案8起,通过砸墙洞或木门方式入室的有6起,放火2起,共窃得物资合计人民币210余元,最后法院认定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少受害者直呼如此判决“避重就轻”,也引发了各法律界人士的关注。而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在此案上的不够慎重,值得反思。何以见得?

首先,谢某某放火烧屋顶的行为是否涉嫌放火罪,还有待商榷。《刑法》上明确规定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那么烧房顶的行为是否会涉及公共安全,就要看周围是否还存在其他居民、重大公私财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报道只是说谢某某实施了放火烧屋顶的行为,尽管该处房屋是拆迁房,但也并未说明该处住房周边的情况。既然已经查明却有放火一事,但判决书上“除了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陈述,其余部分只字未提放火”,很明显该判决书是受人质疑的。受害者会从质疑判决书内容进而质疑判决本身的合理性。

其次,即便谢某某的行为不涉嫌放火罪,那么是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因此,谢某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还须比照当地对该罪的数额的认定标准。那么,其中就涉及到一个鉴定的问题了,谢某某所烧掉的房屋屋顶究竟价值多少,还要由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才能知晓,而本案中,并未提及。

最后,即便也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放火烧屋顶的事实总是存在的吧?就算达不到立案的标准,至少也是个治安案件吧?很明显,该案的查办部门某派出所并未就放火问题对违法行为人谢某某进行查处,以至于受害者认为处罚过轻。实际上,在笔者看来,该案对谢某某涉嫌盗窃罪的判决和量刑,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争议的焦点无非是在其“放火”行为的认定上。倘若相关部门对“放火”行为不予认定和处理,恐怕难以服众,甚至还会引发关注者对判决背后是否存在猫腻的无端猜疑。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在积极查证之后,给予受害者一个明晰的回答,又哪来“喊冤”呢?多一分理解,少一分慵懒,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才是依法治国应有的态度。(易水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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