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失误”不能为“酒后杀人”埋单
2015-12-16 10:41:51 来源:汉网

12日晚上,有网友发微博称,12月7日凌晨,湖北巴东县男子王某与多位民警共进宵夜后,“突然莫名被信陵(镇)派出所职工董世军,手持枪支迎面击中正胸口部位”,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昨天下午,巴东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称,犯罪嫌疑人系信陵镇派出所协警,目前已被刑拘。具体案件还在调查中。(人民网,12月14日)

王某因与协警董某之前有过争执,在凌晨被酒后的董某用高压气枪所“误杀”。之所以说“误杀”,是因为在官方的通报中称,“因操作失误导致气枪击发,造成王某受伤”,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笔者不禁纳闷,如果说“操作失误”,为何“受伤”的却偏偏是协警的仇人,而不是其他毫不相干的人员,难道这是“纯属巧合”?难道“操作失误”能为酒后杀人埋单?如果真的是这样,真理和正义又都“去哪儿了”?

从犯罪的主体上看,董某不仅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还是一名协警,吃着“皇粮”,身负保卫一方安全的神圣职责。他应该对枪杀王某的事件负全部责任。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董某与死者曾经有过矛盾和争执。虽然算不上是什么深仇大恨,但在酒精的作用下,在自我约束力不强的情况下,借酒发疯,用气枪来吆五喝六,不排除一时冲动而故意扣动了扳机,造成故意杀害的后果。所以,董某杀人有主观方面的故意。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董某将私藏的高压气枪拿出来,对与他有过争执的被害人王某开枪,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众所周知,高压气枪是公安部门所明令禁止私藏和携带的。而作为协警的董某,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私藏枪支,应该罪加一等。

从犯罪的客体上看,董某的行为触犯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尤其是性命攸关的大事,“扫地不伤蝼蚁命”,况且是一条人命,岂能说了结就能了结的?

综上所述,董某酒后开枪杀人,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擦枪走火”、“操作失误”。希望接下来的调查和最后的判决能公正一点、严明一些,给逝者以安息,给生者以安心。(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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