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强占养父房屋不能以养父回家终结
2016-08-17 15:23:31 来源:汉网

平阴县已经90岁高龄的魏志刚(化名)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这把年纪了竟然会被唯一的养女赶出家门,并一再受到她的恐吓。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当他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后,曾经的“小棉袄”拒不执行,和执法部门玩起了“躲猫猫”。(8月17日齐鲁晚报)

“百善孝为先”。传统孝文化在促进国家和谐、人际关系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孝也是传统文化中为人最基本也最高尚的道德要求。无论古今孝亲敬老的人总能获得社会的肯定人们的称赞,不行孝道的人定会遭人唾弃。而这位侵占养父房屋的养女非但不孝还轰人霸产,用“白眼狼”来形容真不为过。

而且在办案人员执行遭遇“躲猫猫”后,当地法院不得不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的监督下,和公证部门、医疗机构、破拆公司、司法警察大队、消防人员等多部门共同配合,强制将被执行人魏晓晨迁出其霸占的住所。魏志刚老人这才回了原来就属于自己的家。

老人终于回家,先要给“兴师动众”的执法人员点个赞。但笔者认为此事不能以老人回家告终。以此养女行为之恶劣,老人回家之后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如何保证;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何保障;如何让这位养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其涉嫌违法的行为应该受到何种惩处。这些善后工作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再发“洪荒之力”,让老人安度晚年。

养儿防老,在今天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形势下,老人更多的是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陪伴而非经济上的供养。老年人的幸福指数直接反映出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遗弃老人、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既令人痛心,又令我们有着深厚孝文化的传统文化蒙羞。

对于类似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行为,笔者看来还需法律约束道德引路。

法律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最后防线,也是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最有力手段。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子女、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的义务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更明确指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依法维权。对于遗弃、虐待老人的行为执法部门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以正视听。并对因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受到惩处的当事人,跟踪监督、定时回访其履责情况,防止其违法行为“反复发作”。对于“屡教不改”者,建立黑名单,让其工作、生活处处受阻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

各村、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和相关社会团体,可利用自身优势通过组织评选“孝亲模范”“敬老模范”“文明家庭”等方式,利用“母亲节”“父亲节”“重阳节”等节日开展主题活动弘扬传统文化,传播社会正能量。增强广大群众对孝老敬亲的道德认同感和荣誉感,引领大家向先进的个人、家庭看齐,使孝老敬亲蔚然成风。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华夏儿女几千年来不断传承与发展的优秀品质。一个人如果连养育自己的父母都不关心、不照顾、不尊敬、不爱戴,怎么能去爱他人、爱集体、爱祖国呢?继承我们民族的优秀文化,弘扬我们民族的精神,每个中国人都责无旁贷。(闫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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