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情”与“法”的博弈
2017-02-28 16:55:44 来源:汉网

据多家英国媒体报道,英国南威尔士一名患有严重气喘的5岁女童克拉克(Ellie-May Clark),日前因比预约时间晚到4分钟,遭53岁女医生柔伊(Dr.Joanne Rowe)拒诊,要她隔天再去,然而却不幸当晚病发身亡。(该新闻出自新浪新闻)

情理是大众的普遍感情,法理是法学家理性思考的结晶。情理产生于大众,是大众情感的集中体现。因此,情理体现的是大众的心理,是人民的智慧。法理不是大众的情感,而是法学家经过冷静、理性的思考而创造出来的符合法律逻辑的理论结晶,它不是一般的理论,而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学说。

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在处理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大众“心中有杆秤”,凭借它而进行是非评断,所以情理是群众论事论理、论是论非的普遍标准。违反情理,他们就会认为不当。符合情理,他们就会认为理所当然。而法理出自于法学家,出自于对情理的创造性归纳总结,基于法理创造法律规则,使之符合法律逻辑。

我认为人情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一定传统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特有伦理界限或者仅仅出于本能的价值判断。而”法治”是带有强制性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成文的规范手段,一旦成立,就不容许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懂法理而仅仅知道一些情理的法律人士,应当很好地学习法理,系统地掌握法理,因为仅仅知道一些情理,并不能掌握法律的基本规则,其实也就是不能掌握情理的精华和真谛。凭借一般的情理,没有办法正确断案。

两个打官司的人,在法庭上,总是各说各的理,又谁都觉得占理,然后你反驳我,我反驳你,但到最后,就需要用法理来断了,败了的又会觉得法理不公,因为,他是站在人情的角度去考虑的,除非是对错很明显的,否则很难达到绝对的公平。断案讲究情理,是要讲究符合全体人民的情理,是普遍的情理,当然不是个别的情理。研究法律,也不能脱离人情和社情,脱离一般的情理而走向极端。(王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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