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入法”:落实行政公益诉讼主体
2017-07-24 23:44:51 来源:汉网

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写入行诉法、民诉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责强化了监督。(7月24日《北京青年报》)

围绕国计民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写入行诉法、民诉法,增强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的强度和力度,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强效和长效,满足了时代需求,顺应了司法改革趋势。

就“公益诉讼入法”前而言,中国的司法实践仅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侠义公益诉讼,主要侧重权利救济和保护公民私人权益,是主观诉讼,即只有当个人的权益受到直接损害时才有资格提起诉讼。但在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不存在特定的受害人,或者即使个人权利受到了侵害,也很难直接证明,因此无法通过诉讼制止损害。

国家希望通过提升司法治理的能力,更多地发挥司法治国理政的功效,于是“公益诉讼入法”应运而生。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明确了检察院在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若不履责,检察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检察机关自身就是法律的监督机构,可以通过诉前程序的设置,可以把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作为行为公开化,提醒和督促行政机关自纠,无形中给了行政机关很大的压力。所以“公益诉讼入法”强化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效力,同时也弥补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填补了行政诉讼法中缺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空白,是对中国国家执法机关有力的补充。

但是对检察机关、法院还是环保组织而言,公益诉讼都是新生事物,需要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程序上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强化规范。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监督领域,针对严重损害公益和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要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有在各方的统一监督下,才能加快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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