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之七——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篇
2022-12-07 09:20:00 来源:
  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结合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3月30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收到1份不合格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在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发现油性色素和相关联的食品。该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胭脂红)及标签未标明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50元,没收涉案的173盒食品和24油性色素,并处罚款22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6月10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草鱼中检出孔雀石绿、汪丫鱼中检出恩诺沙星,均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从高新区某水产批发部购进草鱼72.1千克、汪丫鱼41千克,货值金额2500元,购进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水产经营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因孔雀石绿属于《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三、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宾馆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案
  2022年1月10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宾馆经营场所奶粉销售柜上有1罐未见中文标签BriFFney配方奶粉,该款配方奶粉罐盖标示为Synutra BriFFney 帮万千妈妈 守护宝贝长大 布瑞弗尼系列配方奶粉;罐身标示为 BriFFney、Net Weight:900g、3stage 12-36Months;罐底标示为2021 08 231242,2023 08 23,2123512002 02301464。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当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该宾馆经营的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号)规定要求,“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总局产品配方注册,并在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上注明注册号。”但该宾馆经营的上述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均为 2018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产品标签上未标注注册证编号,该宾馆也不能提供产品注册证。该宾馆经营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未按规定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宾馆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按规定注册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BriFFney3段900G配方奶粉1罐,处以罚款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2年7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枞阳县亿嘉福超市经营的黄山蕨菜进行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方法检出限为≤0.003g/kg,实测值为0.334g/kg;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方法检出限为≤0.01g/kg,实测值为0.344g/kg。经查,不合格黄山蕨菜是黟县某加工厂2021年12月1日生产的黄山蕨菜。2022年8月8日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C22340000341732697)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C2234000034173269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对黟县某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8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2月23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徽州区某水产经营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经营户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黄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9.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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