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凯)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公布《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施行。原《武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截止到4月18日,意见和建议请发到电子邮箱:whfzbzqyj@163.com。
《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或个人有六类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等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四)因无钱就医或其他原因暂时无钱解决基本生活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本市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社会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办法》规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本市户籍居民,或者虽非本市户籍居民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由居住满一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满一年的,本市户籍居民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持有本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居民由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