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雪梅)50多岁的王先生(化姓)是钓鱼发烧友,每到周末都要去江边垂钓。上周日,王先生垂钓时觉得有一条比较大的鱼咬了一下钩,便赶紧用力往外甩钓钩,不料鱼没有钓到,钩子却恰巧钩住了岸边一位女孩子的额头,当场流了血,王先生将女孩送到了附近的医院,花了200多元医药费。女孩要了王先生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说如果头部有其他不适会再和王先生沟通。两天后,王先生接到了这位女孩的电话,说自己还没结婚,担心万一头部留下伤疤会影响嫁人,让王先生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
律师说法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范晓雪律师: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因身体遭受损害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同时,按《解释》的规定,自然人遭受非法侵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因王先生的行为导致对方脸部受损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适当的美容整形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后要求王先生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因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