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20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2016-07-29 07:23:00 来源:武汉晨报

本报讯(长江日报记者郑汝可本报记者彭学武通讯员吕友明韩红)昨天闭幕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作出《决定》旨在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使武汉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

《决定》包括引言和20条正文内容。据介绍,《决定》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同类决定中,我市首次将“宽容失败”明确在标题中表述,体现出鼓励创新的决心和力度。

阮成发指出,这个《决定》非常及时,非常必要,有诸多亮点。一是旗帜鲜明地表明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态度,完善了激励、保障创新改革的制度措施,有利于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激发创新改革动力;二是正确处理创新与法治的关系,明确了创新改革的法治路径,保障创新改革顺利推进;三是建立完善了多方面创新主体的容错免责机制,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利,解决创新改革者后顾之忧问题,为担当者担当,让干事者无忧。

他强调,目前,武汉的发展,仅仅靠经济创新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体制机制的创新,以及形成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文化和氛围,特别是对创新失败者的宽容、尊重。

《决定》亮点选登:

十一、本市保障创新改革,宽容失败,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不负责任、乱作为的错误区分开,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偏差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将为推动创新发展的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和责任免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出现失误,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完善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机制,鼓励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建立企业创新发展的保障制度。尊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选人用人、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保障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机制。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创新投入失败免责规定。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不影响其继续开展创新。

鼓励和支持国家在汉的高校院所、企业实施省、市有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政策及免责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十五、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创新改革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不作负面评价。

因不可抗力导致创新改革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不作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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