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桥隧安全可罚10万元
2016-09-14 07:27:00 来源:武汉晨报

本报讯(记者彭学武)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草案)》和《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说明会,市卫计委和市城管委负责人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这两个草案的有关条文,向常委会委员进行说明。

据悉,目前我市城市化区域内已建成桥梁、隧道600余座,包括跨江大桥、跨河大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隧道、地下通道等。未来几年,我市还将建设杨泗港长江大桥、江汉七桥、三阳路公铁两用过江隧道等数座跨江跨河特大桥梁、隧道设施以及百余座立体过街设施。随着桥梁、隧道使用频率及承担的运行压力与日俱增,相关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擅自从事可能影响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敷设管线、挖掘、钻孔、爆破、桩基施工、地基加固,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等作业,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市卫计委负责人对《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草案)》做出说明,《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草案)》对市、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做好与老百姓工作、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城乡卫生环境整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饮用水安全、大气污染治理、面源治理、食品安全、卫生服务、病媒生物防控、农村厕改、烟控等11个方面,涉及城管、水务、环保、城乡建设、农业、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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