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所告酒吧噪音扰客获赔79万
2016-09-24 11:11:00 来源:武汉晨报

记者柯美学通讯员王田甜裴露

汉口沿江大道有这样两户商家:一楼是酒吧,二三楼是招待所。因招待所嫌酒吧吵闹,噪音“扰客”影响生意,多次向环保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后将酒吧告上法庭,索赔600多万元。双方陷入长达6年的漫长官司中。

那么,这起案子是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还是相邻关系纠纷?酒吧噪声跟招待所客源流失等损失有因果关系吗?环境污染行为如何认定损失?近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结束了这场历时6年的官司。

案情回放

酒吧“噪声扰客”,招待所索巨额赔偿

当事人张某是江岸区沿江大道霓虹招待所(化名)的老板。该招待所2007年12月开始营业,有客房63间;当事人吴某经营狂响酒吧(化名)。该酒吧与招待所在同一栋楼,2009年5月29日开始营业。

张某说,狂响酒吧每天下午开始营业,通宵达旦。各种音乐声音让楼上招待所的客人无法安睡,生意一落千丈。张某向江岸区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说酒吧产生了噪声污染,导致霓虹招待所经营业绩下滑。

2009年8月,江岸区环境保护局在霓虹招待所3间客房内,对狂响酒吧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酒吧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局对其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同年9月,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狂响酒吧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噪声整改,处以罚款49000元。

2010年6月,江岸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向吴某下达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狂响酒吧娱乐经营许可证。2012年4月,市工商局江岸分局向吴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了狂响酒吧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2010年8月,张某向江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一段时间的营业经济损失260万元。事后,张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吴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此后,双方多次交涉未果。随着时间推移,张某索赔额度持续增加。江岸区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委托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霓虹招待所造成的经营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鉴定人员表示,鉴定报告中,经营损失是根据张某提供的财务凭证计算的,对财务凭证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各个酒吧商家的经营状况不一样,缺乏参照物。因此,鉴定报告是“原则上”认为,张某经营损失是6476579.20元。

对此,狂响酒吧并不认可。双方开始拖入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庭审交锋

3大焦点唇枪舌剑,最终判赔近80万元

这起案子受理后,市、区两级法院进行了4次审理。庭审围绕3个焦点问题展开:这起案子是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还是相邻关系纠纷?酒吧噪声跟招待所客源流失等损失有因果关系吗?环境污染行为如何认定损失?

首先,该案的性质是什么?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还是相邻权的纠纷?法院最终认为,本案诉求明显超出了相邻不动产普通居民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影响,将其确定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而不是“相邻关系纠纷”。

因此,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第二,酒吧噪声和招待所经营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吗?法院认为,江岸区环境保护局的检测结果证明,吴某在经营狂响酒吧的过程中,排放的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事实;张某的霓虹招待所主营业务为住宿,该业务性质决定他经营收入必定会受到噪音的影响,吴某也认可该招待所的经营因噪音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法院认为侵权因果关系成立。

第三,损失到底是多少?如何认定?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存在隐蔽性、持续性以及缓释性等特点,受到专业技术能力和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很难保全损害数额的证据,法院可适当减轻受害人的证明义务。本案中,法院将张某霓虹招待所经营分期评估,包括受影响的平稳期和重新开业的起步期等,折算出一个受损失数据。

最终,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吴某限期支付张某经营损失791534.5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吴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8039元。

漫画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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