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翔宇通讯员马庆刚齐阳段晨晨)江岸区纪委昨天公布,该区某区直单位干部刘某某因醉驾,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
48岁的刘某某1995年入党,2010年1月起任江岸区某区直单位副大队长。2015年9月25日21点多,刘某某酒后驾车,沿江岸区建设大道延长线由二七路向发展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建设大道延长线发展大道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检验,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约为151.1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7.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同年11月16日,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刘某某身为党员干部,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
【执纪者说】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饮酒、醉酒驾车视情节轻重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同时党纪、政纪处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内容和标准,但少数党员干部依然无视禁止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我行我素,铤而走险,最终触犯了党纪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