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
2016-03-14 14:21:00 来源:武汉晚报

杨京

按照常理,诉诸司法应该算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途径。双方一旦闹到“对簿公堂”,矛盾基本也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法院夹在中间,往往两头不讨好,“案结事不了”的例子不是没有。能够达成双赢,让涉事双方都“点赞”的更属少见。

报道中的例子里,将企业强制查封拍卖,换取资金清偿银行债务,对法院来说似乎更符合常规,从程序上也无可指责。但银行的诉求是收回贷款,将企业如此处置对其并无实际意义,反而会因为执行流程冗长带来其他问题。即使对于法院自身来说,也存在执行成本较高,耗费人力物力的弊端。

在处理经济纠纷中,司法手段本身并非目的,而是靠维护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证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结案”并不是终点,“事了”才是目的。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的不仅仅是司法工作者的责任心,更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智慧。

武汉中院能采用具有这样创新意义的处理方式,正是因为摒弃了照本宣科的简单思维,代之以对当事方诉求的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突破传统的工作模式,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最优解”。换句话说,是从追求“结案了事”向争取“案结事了”的迈进。

正如专家所说,当前经济纠纷渐增,也希望司法机构的工作智慧能继续发扬,经得起新形势下的进一步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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