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姚传龙)前天上午,在黄陂区天河街经营日用杂货商店的张女士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其出店经营的行为,张女士却大呼“冤枉”。
张女士说,2月19日上午,几名顾客来到杂货店购物,选购了包括棉被在内的很多日用品,因东西多,店子里放不下,顾客就把东西放在门口,然后在店内继续选购其他物品。这时,城管执法人员来到店门口,进行拍照取证。前天上午,城管执法人员送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张女士改正出店经营行为,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在天河街城管执法中队办公室,执法人员表示,对张女士的处罚是依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如果张女士感觉不服,可以按照通知书上所说明的那样,七天内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提交城管部门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