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对这样的“公开审判”说不
2016-03-18 07:04:00 来源:武汉晚报

时事快评

3月16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公开审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至此,这起在当地轰动一时的农民工讨薪演变为妨害公务的事件尘埃落定,8名被告人均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追悔莫及。

在法律语境中,确实有“公开审判”的说法,并且也是值得提倡的法治举动。但这里的“公开审判”显然与法律语境下不同。从内容上看,法律意义上的公开是指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这是作为一种诉讼原则的存在,体现出法治审判中的程序公开和过程公开。

此次这种众目睽睽之下的公开审判,显然更多的是一种粗暴的“示众”。即便没有游街的过程,但显然都制造出了“示众”的效果。是与现代法治精神所冲突的。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国家司法部门便对类似“游街示众”的行为说不。近年来的司法建设中,更是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其背后的法治逻辑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或是已决犯,他们最终会为法所不容。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尊严权和人格权也被一并剥夺。从法律的精神来看,无论是基于独立,或是保持权威的考虑,都应该让司法归司法,道德归道德。

似乎也很好去理解一些司法部门对这种“公开”的推崇:通过公捕公判的形式,向聚集的群体释放的信息会形成有影响力的暗示效果。姑且不论这种强烈的效果会有多久的影响力,如果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法治基础,再有效果也是与社会公平与正义背道而驰的。

理性维权固然不错,但当这样的“公开审判”如此上演时,司法的理性又在哪里。作为司法部门,依法审判,尊重权利,恪守谦抑,才是应有的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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