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法草案的表决中,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中新社发
中国首部慈善法9月1日施行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慈善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承诺捐款不兑现或被起诉,摊派捐赠任务或构成犯罪。
捐赠人经济恶化
可以“诺而不捐”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承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
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生产或家庭生活的,应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老”慈善组织
经认定即可申请募捐
按照草案,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此次修改稿在“已经设立”之前添加了“本法公布前”。慈善组织自登记或者认定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但是,要开展公开募捐,还必须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
“老”慈善组织必须认定满2年,才能向原登记民政部门申请公募资格。
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
不超当年总支出10%
草案第六十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的标准做了规定。有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管理费用”。为此,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个人求助不属慈善活动
个人不得发起公开募捐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公开募捐涉及慈善财产的筹集和管理,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加强对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又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活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慈善法明确禁止
“诈捐”“骗捐”
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作出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而在今年3月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曾对慈善法草案进行说明,这已是慈善法草案的三审稿。三审稿与一、二审稿有哪些增减之处?
对比一
降低互联网公开募捐门槛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比二审稿规定的门槛低一些。二审稿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可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对比二
不能通过互联网定向募捐
二审稿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而草案则把“非公开募捐”一词改为“定向募捐”,并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募款物用途等事项。”记者注意到,定向募捐不可以采用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方式。
对比三
明确禁止“诈捐”“骗捐”
慈善法草案,还增加了关于募捐的两个规定。
第一是关于募捐方案提前备案,草案规定,若慈善组织未依法报备募捐方案,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另一新条款则是剑指骗捐:“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