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慧婕通讯员熊斌陈小萍)昨天上午9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在审理中,除了当庭认证证据、当庭作出裁判、当庭说明理由外,还首邀“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
去年10月5日下午2点多,王某某在江夏区某砖厂宿舍休息时,因担心老板拖欠工钱,心中郁闷,准备自杀。他走出宿舍,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此时,他看见老板13岁的女儿小王独自在隔壁房间看电视,就用菜刀连续猛砍小王的后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王某某持刀自杀未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存在心境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属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王某某的司法鉴定有三名鉴定人,但按照鉴定书的出具日期,其中一名鉴定人的资质已过了有效期三天。对此,原告认为王某某的鉴定存在瑕疵,要求重新鉴定。而此鉴定是重大量刑情节的证据,考虑到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公诉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发表专业意见,武汉中院予以同意。
武汉市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所长刘小林,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刘小林在庭上讲解了鉴定的全部过程,第一步,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第二步,指定鉴定人,一般案件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即可,重大案件可选择多人,第三步,在主鉴定人的主持下开展鉴定,最后,完成鉴定书的制作。此案中,受原告质疑的鉴定人在接受委托和做出鉴定结论时,其资质还在有效期,但是制作鉴定结果时,其资质已经超期。但实际鉴定过程集中在前三步,且此鉴定还有另外的两名鉴定人。因此,该司法鉴定有效。
法庭在主持举证、质证过程中,要求公诉人对全案证据用PPT展示,书证、物证、检查笔录、照片、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原汁原味”地呈现在法庭。不同于以往的庭审,该案审理通知侦查人员、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并当庭做出一审宣判,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660元。
宣判后,被告人当即作了悔罪表示,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无异议。